職業介紹所須申報是否與財務機構有關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00 2025-06-1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6-12 HKT

  要應對外傭過度借貸問題,除當局立法規管及警方打擊非法放債活動,勞工處亦要求職業介紹所申請牌照或續牌時,申報是否與財務機構於同一地點經營,加強保障。
  勞工處指,若放債人因已離職外傭的借貸問題聯絡僱主,僱主應向放債人表明已與外傭終止僱傭關係,並要求放債人停止聯絡。如僱主因外傭借貸問題遭受放債人不當滋擾,可報警求助,按現行法例,違者若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而就外傭借貸,處方建議僱主與外傭保持溝通,了解對方財務狀況。
  其實根據放債人牌照條件第10條,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士可向法律上被視作欠下放債人債項的人士追討債項;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士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不得騷擾任何人,也不得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數手法。因此,如外傭的僱主或前僱主發現其地址被不當使用,並因而受到滋擾,可向相關放債人作出投訴,並要求該放債人立刻停止其不當的收數行為。
  另外,勞工處於去年5月9日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在申請牌照或續牌時,申報是否與任何財務機構在同一地點經營業務,以及其持牌人或擬持牌人是否同時為任何財務機構的負責人。截至今年4月,勞工處接獲並處理共3362間職業介紹所按上述規定的申報,當中41間申報與財務機構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