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峰 - 高賭注談判中的「不可抗力」與「合約受挫」:法律與心理的雙重博弈 | 亞非正傳 之 以法興業
發佈時間:02:00 2025-05-02 HKT

在全球貿易緊張局勢加劇的背景下,「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與「合約受挫」/「情勢變更」(frustration)成為商業合同中的重要焦點。面對高關稅、經濟波動等挑戰,企業如何在談判桌上平衡法律風險與商業策略,既是心理博弈,也是對風險管理能力的全面考驗。不可抗力與合約受挫的適用範圍,無論在普通法還是大陸法體系中,都有其明確的限制,而高關稅是否構成免責事由,則更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
普通法中對不可抗力的解釋極為嚴格。法院普遍認為,商業風險和市場波動並非不可抗力範疇。在1917年的Tennants Lancashire Ltd案中,合同一方因戰爭導致物流困難及成本大幅上升,主張不可抗力抗辯,法院拒絕,指出「商業不可能性」不足以免責。同時,普通法另有「合約受挫」理論(Doctrine of Frustration),當合同履行因不可預見的事件變得根本不可能時,可主張解除合同。然而,法院對受挫的認定標準亦極為嚴格。在2022年的The One Property Ltd案中,租戶主張疫情導致經濟損失,應適用不可抗力或合約受挫理論。法院認為,純粹的經濟困難不構成受挫,且不可抗力條款亦不應涵蓋過於模糊的市場風險。
相比之下,大陸法體系對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解釋較為寬鬆,但仍然要求「重大變化中的政策調整或市場劇變為無法預見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繼續履行顯失公平,令高關稅仍難以成為有效抗辯理由。例如,有中國企業因中美貿易摩擦導致關稅上調,無法按原合同履約,主張不可抗力抗辯,但法院認為在地緣政治局勢緊張下,關稅政策變動屬於可預見的商業風險,應列入合同設計考量,由企業自行承擔,駁回免責申請。
合同訂立階段的風險防控設計至關重要,全面專業的考慮可大幅降低合同履行爭議。以標準化商品交易為例,合同雙方可明確定義「提前終止權」(Early Termination Right)的觸發情境;針對政策突變導致的履約中斷,可預設「倉儲成本分攤機制」。爭議解決條款尤須審慎設計,前置調解程序既能維繫商業關係,又可提高糾紛解決效率;若調解未果,約定仲裁機制即可規避跨境訴訟產生的巨額時間與經濟成本。
在法律之外,心理因素同樣關鍵。高賭注談判常伴隨「邊緣政策」(brinkmanship),雙方可能將局勢推向危機邊緣,試圖逼使對方讓步。然而,過度冒險可能導致談判破裂,陷入兩敗俱傷局面。此時,談判者需具備高度的情緒控制與風險判斷能力。
應對高關稅挑戰,企業應採取更積極的策略,例如利用RCEP開拓關稅優惠市場,並在合同中融入靈活的風險分擔條款,明確規範關稅變動的處理方式。這不僅是法律規劃,更是企業戰略布局的一部分。
高關稅並非不可克服,但它提醒我們,商業世界中的每一步都需縝密計算。在法律、心理與策略的交織下,唯有冷靜應對,企業方能在全球化浪潮中站穩腳步,捕捉新機遇。
陳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