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契仔林黛子遺產 清洪入稟揪真相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00 2024-05-27
發佈時間:03:00 2024-05-27

  已故亞洲影后林黛的獨子龍宗瀚,於2022年11月13日清晨在大坑寓所心臟病發逝世,終年五十九歲,留下價值近億元的物業及股票遺產陷爭奪戰。《星島》得悉,龍宗瀚的契爺、資深大律師清洪於上周五正式入稟高等法院,指契仔龍宗瀚於2009年12月向他透露,其夫妻關係疏離,沒有離婚是不願分產予妻子,一直視契爺為父,乃主動立下遺囑,表明死後把一切資產留給契爺。怎料龍宗瀚遺孀卻手持署期2010年1月11日遺囑,清洪大狀認為契仔不足一個月即改立另份遺囑,感事件蹊蹺,為了捍衛契仔生前意願,乃決定告上法庭解決。
原告清洪,被告為龍宗瀚遺孀Lam Chi Ying Suichun。清洪在法庭文件中詳列契仔龍宗瀚的家族背景及彼此相識的經過,更揭露契仔龍宗瀚生前有幾段婚外情。
  清洪在入稟狀指,在90年代透過法院當值律師朋友介紹而認識龍宗瀚,當時龍宗瀚剛離開懲教署,對方在他鼓勵下在城大修讀法律,並在暑假期間一直在他的Chambers做實習生,雖然龍宗瀚最終未能取得學位,但彼此也維持緊密的聯絡。
揭龍與妻疏離  稱不離婚免分家產
  直至2005年清洪與龍宗瀚上契,由已故高院法官阮雲道見證下進行上契儀式,彼此成為契爺契仔關係。清洪在狀書中提到多年來契仔從沒有向他介紹其妻子。2007契仔生父龍繩勳在家中病逝,契仔繼承父親名下遺產。清洪憶述他在契仔大坑寓所地下,契仔指着一女子表示「她就是我妻子,但兩人關係疏離,二人也不是同住」,當時契仔並沒有將妻子介紹予他認識。
  清洪指,2009年12月15日契仔到他的Chambers,透露夫妻關係越來越緊張,契仔表明承繼了生父大筆遺產,不想離婚是避免分家產給妻子。契仔龍宗瀚主動表示想訂立遺囑,將所有資產餽贈給契爺,因為契爺如同父親。當日他的秘書根據龍宗瀚的指示,草擬遺囑內容,經過龍宗瀚親自審閱滿意後,便正式訂立一份署期2009年12月15日的遺囑,在他兩名秘書的見證下,龍宗瀚簽名作實。清供在契仔的要求下,把該份遺囑收藏在Chambers的保險箱內。
指龍餽贈資產  死前無透露「轉軚」
  清洪在入稟狀中表示,契仔訂立遺囑後,他倆繼續維持良好密切的契爺契仔關係,契仔每個月都會數次前往Chambers探望他。而眾所周知,契仔在過去多年來,有多名婚外的親密伴侶。
  大約2013年龍宗瀚與新成立的黃劭甡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該律師行的律師文員為Billy Mak,Billy曾受聘於張雅棣律師行。龍宗瀚生前與Billy無論在公在私均屬好友,關係密切。清洪指,契仔於2022年11月13日突然病逝,契仔事前從沒有披露自己另有一份遺囑,故他在契仔死後數天,向Billy表示他持有龍宗瀚2009年的遺囑,並詢問Billy知否龍宗瀚有否其他遺囑,當時Billy表明「沒有」。他便決定在契仔12月16日舉辦喪禮後,向高院遺產承辦處登記他持有龍宗瀚的遺囑。
  清洪稱,在契仔喪禮完結後數天,Billy告訴他原來龍宗瀚遺孀持有署期2010年1月11日的遺囑,該遺囑一直存放在寓所保險箱內。Billy表示遺孀尚未打開保險箱,所以並不知道有關遺囑內容。清洪為了確認契仔生前想執行哪份遺囑,故於去年3月16日透過姚黎李律師行向遺孀查證,直至去年5月23日遺孀透過律師行回覆表明她本人才是龍宗瀚唯一的遺產執行人。而遺孀持有龍宗瀚的遺囑由張雅棣律師行草擬的。
  根據遺孀持有2010年的遺囑,內容顯示龍宗瀚撤銷之前的遺囑,聲明2010年才是最後的遺囑,並指明由妻子作為唯一的遺產執行人,所有遺產減除喪禮等一切開支後,妻子是遺產繼承者。而該2010年遺囑的見證人正是張雅棣律師行的律師Kenneth Ng及律師文員Billy Mak。
文員突改口  記起見證簽遺囑    
  清洪在入稟狀中強調,該份2010年遺囑是在龍宗瀚主動訂立的2009年遺囑後,不足一個月改立的,完全不合邏輯及不合常理,契仔向他清晰表達意願後,又突然改變主意,契仔在生前的任何情況下,沒有向他表示要將2009年遺囑撤銷。而且2010年遺囑的見證人之一Billy Mak曾向他表示「據我所知,龍哥沒有訂立遺囑」。
  清洪指他於去年5月31日早上致電Billy Mak查詢,既然對方為2010年遺囑的見證人,為何又說龍宗瀚沒有立下遺囑,Billy解釋自己剛剛記起自己為見證人一事。清洪對於Billy「突然記起」擔任2010年遺囑見證人,感到不可能。
  清洪為了保護契仔的意願及權益,決定循法律途徑解決,乃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下令2010年遺囑是無效,假若遺孀堅持2010年遺囑是龍宗瀚最後的遺囑,必須向法庭作出嚴格證明龍宗瀚生前是了解2010年遺囑的內容,並在同一份遺囑上簽署,以及親自目擊兩名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清洪要求法庭頒令2009年遺囑才是龍宗瀚最後和有效的遺囑,並簽發遺產管理令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