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地警署縱火案5人罪成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00 2024-05-05
發佈時間:03:00 2024-05-05

跑馬地警署於2020年3月30日凌晨遭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事後有6名男女被捕。44歲男被告去年承認兩項縱火罪,另外5名被告否認縱火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經審訊後,昨裁定首三名「黑衣人」被告是有預謀、有組織、有準備、有分工地向警署投擲汽油彈,遂裁定3人兩項縱火罪成;另有兩母子串謀落閘倒火水,摧毁其家人涉縱火罪的證據,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押後至6月24日下午三時進行求情,期間5名被告需還柙看管。

不認罪被告依次為倪永聰(27 歲,售貨員)、區躍南(25 歲,髮型師)、黃浩程(23 歲,倉務員)、倪炳楠(24 歲,售貨員)及丁鳳霞(47 歲,售貨員)。倪永聰和倪炳楠為兩兄弟,丁鳳霞為其母親。
    首四名被告同被控兩項縱火罪,倪炳楠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倪炳楠另與其母親丁鳳霞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毁證據。王官裁定倪炳楠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脫,另外涉5名被告的三罪全部罪成。王官解釋本案裁決理書押後的原因是她本人去年尾身體不適,另感謝控辯雙方呈交詳盡書面陳詞等協助。
官指罔顧警署旁車是否受損
    王官考慮首三名被告倪永聰、區躍南、黃浩程在案發當日「變身」為「黑衣人」,化驗結果亦顯示天拿水樽有倪永聰的指紋。三人當日均戴上手套,以2至3秒的速度快速登上認罪被告甘偉達的私家車,甘偉達便隨即駛離現場。王官遂裁定三人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警署外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用火摧毁警署油站地面、油缸天花及電力分站,然後跑上甘偉達的接應私家車,盡快離開現場。
    王官肯定他們意識到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所存在或將存在的風險,但他們仍然作出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是罔顧停泊在警署旁的私家車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遂裁定3人兩項縱火罪成。
    另一方面,47歲女被告丁鳳霞開設的「6號金里程」服飾店舖由小兒子倪炳楠營運,店內有24個空玻璃瓶、32支石油氣及可用作組裝汽油彈的化學物品等。倪炳楠辯稱其母親丁鳳霞認為金里程是中資店,怕有激進示威者到中資舖打砸破壞甚至燒舖,故叫他倒掉裝修剩下的火水。
    王官分析指,倪炳楠、其兄長倪永聰、其母親丁鳳霞、其姨姨也有6號金里程的鎖匙,認為倪炳楠有可能未必清楚店內所有物品的存放,而即使他知道店內有涉案物品的存在,也不代表他管有或有能力控制該些物品,故裁定倪炳楠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脫。
兩母子摧毀刑事調查證據    
    至於倪炳楠及丁鳳霞兩母子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王官指丁鳳霞案發時知道大兒子倪永聰因縱火罪被捕,聲線表現驚慌,又用WhatsApp要求小兒子倪炳楠倒火水。王官認為兩母子當時已心中有數,知道倪永聰因縱火罪被捕,以致小兒子倪炳楠建議「我要唔要落閘先?去執晒嗰啲嘢先再搞呀!」。王官認為倪炳楠明顯想隱蔽行事,遂肯定兩母子在案發當日達成協議,摧毁警方對倪永聰刑事調查的證據,裁定兩母子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24/2021 & DCCC 12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