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禁蒙面法》|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囚3個月提上訴遭駁回
更新時間:11:01 2021-12-06
發佈時間:10:50 2021-12-06
發佈時間:10:50 2021-12-06
被告雷启添被控於前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附近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陳官認為案發當日星期日,上訴人無需上班,沒有必要在公餘時將雷射筆攜帶在身,加上涉案雷射筆功能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雷射筆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上幫助也不大。另外,雷射筆能發出頗為強力的綠色光束,上亦印有「DANGER LASER RADIATION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字句,上訴人將雷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而綜觀當天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
上訴人由被警員發現到被捕,前後只約3分鐘時間,原審裁判官亦信納事前上訴人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其管有各項物品明顯地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故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雷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而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結論也非不合邏輯。陳官總結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