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裁定警方6.12中信大廈驅散違憲 岑子杰提司法覆核獲批
更新時間:11:23 2021-03-24 HKT
發佈時間:10:42 2021-03-24 HKT
發佈時間:10:42 2021-03-24 HKT

警方2019年6月12日約下午4時在中信大廈一帶集會,未作警告便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當日集會參與者楊國明,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當日的驅散行動違反《人權法》、《警察通例》、《基本法》。周家明法官今早頒布書面判詞,指警方當日做法有機會不合理限制市民集會自由,令案件有合理爭辯或存在勝訴機會,故批准司法覆核許可。
周官將下達指令讓申請方在14日內申請正式審訊,以及讓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詞。
本案兩名申請人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與參加六一二中信大廈集會的市民楊國明,答辯人則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周官在判詞中指出,警方使用武力前理應提供機會讓示威者遵從警方指示,而警方向人群施放催淚彈前,亦應作出預先警告,給予充足時間及清晰路線讓和平示威者自願離開,讓人群有效及安全地疏散,無需接受催淚彈的折磨。
若警方在沒有警告下發射催淚彈驅散人群,令警方行為有可能不合法,但現時呈堂證據並不充足,雙方仍需就當日集會情況、警方有否提供充足指示、警方有否提供驅散路線、暴力示威者是否混入人群中、警方能否在人群中辨認出暴力示威者、施放催淚彈是否當時適用的最低武力等繼續爭拗。
周官在判詞中亦裁定,拒絕受理申請方的「部分理據」,包括質疑《公安條例》中發出公眾集會通知、以及警方驅散集會權力的條文屬於違憲,以及無理限制和平集會自由等,則不獲受理。
法庭記者:劉曉曦
周官將下達指令讓申請方在14日內申請正式審訊,以及讓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詞。
本案兩名申請人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與參加六一二中信大廈集會的市民楊國明,答辯人則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周官在判詞中指出,警方使用武力前理應提供機會讓示威者遵從警方指示,而警方向人群施放催淚彈前,亦應作出預先警告,給予充足時間及清晰路線讓和平示威者自願離開,讓人群有效及安全地疏散,無需接受催淚彈的折磨。
若警方在沒有警告下發射催淚彈驅散人群,令警方行為有可能不合法,但現時呈堂證據並不充足,雙方仍需就當日集會情況、警方有否提供充足指示、警方有否提供驅散路線、暴力示威者是否混入人群中、警方能否在人群中辨認出暴力示威者、施放催淚彈是否當時適用的最低武力等繼續爭拗。
周官在判詞中亦裁定,拒絕受理申請方的「部分理據」,包括質疑《公安條例》中發出公眾集會通知、以及警方驅散集會權力的條文屬於違憲,以及無理限制和平集會自由等,則不獲受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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