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入境處逾期出生登記個案」調查 提四改善建議
更新時間:13:04 2018-06-11 HKT
發佈時間:12:16 2018-06-11 HKT
發佈時間:12:16 2018-06-11 HKT


現時《生死登記條例》,嬰兒的父或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於入境處轄下出生登記處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醫院亦須將新生嬰兒呈報表送交出生登記處。
根據機制,嬰兒出生後三個月及六個月未辦出生登記,入境處會分別發出兩封通知書,九個月仍未登記,會以掛號郵件發出第三封通知書,甚至致電通知。2015年後更引進新機制,15個月仍未辦理就由入境處轄下調查科跟進,並考慮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同時,入境處如發現父母使用入境處服務時,例如申領身份證或旅行證件等,會進一步跟進嬰兒登記事宜。

申訴專員表示,在事件發生後,入境處迅速反應,於短時間內完成檢討並推出新機制。
申訴專員表示,父母不履行嬰兒登記責任,最令人擔憂是無力求助的新生嬰兒,處境有潛在危機及風險。若無辜兒童因父母不履行責任而受到傷害的個案,實在是一宗也嫌多。
申訴專員提出四點建議,包括入境處與醫院加強溝通和協調,積極探討呈報表上住址欠全的問題,找出解決方案;提早介入未有適時替嬰兒辦理出生登記的個案;加強公眾教育,強調不適時辦理出生登記對子女造成的損害,及父母可能面對的法律後果;牽頭與其他部門,例如社會福利署、衞生署及警務處等,研究如何加強及深化現時的跟進機制,包括強制性通報機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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