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捐肝救母被拒 長女內疚哭求酌情

港聞
更新時間:09:10 2017-04-11 HKT
發佈時間:23:29 2017-04-10 HKT
43歲鄧桂思因急性肝衰竭急需換肝續命,其長女Michelle願意捐肝救母,惟差3個月才滿18歲法定器官捐贈年齡,被瑪麗醫院拒絕。Michelle眼見母親命危,卻不獲酌情捐肝,希望有心人可捐出肝臟救母。
育有兩女的鄧桂思,本月1日因嘔吐及頭暈入院,4天後轉送瑪麗醫院肝臟移植中心,肝臟移植外科醫生經評估後,認為她須盡快換肝才能續命。Michelle今日表示,媽媽目前意識不清醒,已經插喉,並注射強心針,需在一兩日內移植合適的肝臟。她續說,爸爸的身體不適合捐肝,妹妹年紀更小更不適合,自己雖然健康,但受法例所限,雖多次請求醫生行使酌情權都被拒絕,感到內疚,再次哭訴:「好想好想捐肝畀媽媽……。」她謂,明白手術風險,但會繼續嘗試爭取捐肝。
Michelle表示,母親急需 AB 血型的肝,在肝臟輪候冊排名首位,希望有心人願意捐出屍肝。
醫管局表示,與相關政府部門商討,釐清法律觀點,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活體器官移植的捐贈者,必須年滿18歲,條例無賦與酌情權或豁免權。局方又說,器官捐贈聯絡主任,積極留意遺體捐贈者,以期盡快配對合適肝臟。醫管局亦會因應日後法例的演變檢視,作相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