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遇難者家屬方陳詞強調水密門重要性 若兩艙間設水密門 必能延遲南丫四號下沉以作救援

更新時間:12:20 2025-09-18 HKT
發佈時間:12:20 2025-09-18 HKT

120多名港燈員工及親友於2012年的國慶日晚上,登上「南丫四號」出海觀賞煙花後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沉沒。南丫海難死因研訊進行至第44日,各方代表今早進行結案陳詞。遇難者家屬方強調水密門的重要性,表示若有在舵機房與油箱房設水密門必能延遲南丫四號下沉時間以拯救船上人,另外建議死因庭就船員工作時數給予意見。港九小輪回應指,業界船員一直沿用雙更制,沒有收到船員對制度的任何投訴。港燈代表則形容,公司沒有造船專家,依靠財利船廠的專業,屬消費者角色。財利船廠重申,造船船初期已不打算在兩艙間建水密門,並無漏裝情況。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押後裁決。

家屬方質疑財利羅愕瑩不設水密門之說屬謊話

與訟各方代表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結案陳詞,今早在死因庭進行簡單口頭陳詞。遇難者家屬方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作口頭陳詞,強調水密門的重要性,引述Dr Armstrong等海事專家表示,若有在兩艙設水密門必定能延遲「南丫四號」下沉時間以拯救船上人。譚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解釋,在30年前與新加坡造船師事務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對話,決定在兩艙之間不設水密門,譚質疑羅的解釋是「講大話(Is a Lie)」,其目的或是為了保護財利的名聲及逃避刑事責任才捏造此解釋。

譚續引述財利與港燈簽下的標書,當中列明「南丫四號」需包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財利當時亦同意並確認條款,惟在沒有通知港燈的情況下,亦沒有任何文件顯示更改設計,財利在建船時卻自行減少了水密艙壁的數目。而就圍板不足300毫米的議題,譚接納專家指圍板的高度,就本次事故而言對「南丫四號」的下沉速度不太相關。譚引述有供詞船員短缺問題,建議死因庭就船員工作時數給予意見,另建議海事處要確保驗船督察認識「船總長度一成」規定。家屬方亦認為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作假證供,建議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港燈指買船全靠財利船廠

港九小輪代表律師許洁瑜陳詞指,事發時「海泰號」船頭並沒有安裝鋼片,而政府化驗師亦指,有否裝金屬鋼板不影響「南丫四號」損毀結果,故此議題與「南丫四號」下沉沒有直接關聯。許就船員的工作時數作闡述,港九工團聯合總會主席李國強對「雙更制」的擔憂似乎源於對本地渡輪實際輪班制度的誤解,李似乎並不真正代表本地渡輪船員,亦不熟悉船員的工作條件,故認為法庭需小心採納李的建議。許解釋,制度上並未要求船員連續工作24小時,亦確保船員有合理休息時間,船員可在船上休息及用餐,船上亦配備了空調、床鋪、冰箱及微波爐等。許補充,制度運行至今,從未收到船員投訴不足夠休息時間。許同意,行業面臨船員短缺問題,惟認為解決此問題的具體方法都是複雜的政策議題,遠遠超出了本次研訊的可能範圍。

港燈代表律師沈信安形容,自己為消費者角色,買船時關注操作及功能上的範疇,而港燈沒有造船專家,在船隻的結構問題上,僅能依靠財利船廠的專業。沈補充,港燈聘用財利製造「南丫四號」以符合海事處的發牌及航行要求,財利亦同意,故港燈在水密艙壁、穩定性計算、船隻航速等議題上的責任較少。沈認為,法庭若要給予港燈一方建議屬不公平,因為沒有規例要求本地船隻的擁有者需要有自己的造船專家檢驗新船,若海事處認為此做法可行,理應一早已立下規例。沈補充,事發後,港燈已即時聘用造船專家檢查其他從財利購入的船隻。

財利重申造船初期已定半格艙不設水密

財利船廠代表資深大律師張天任重申,財利在造船初期時,已決定半格艙壁不設水密,以符合「一艙進水不沉」及董事羅愕瑩認知的「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故財利並非漏裝水密門。張指出,John Lim沒有在死因研訊中作供,惟他曾在獨立調查委員會承認繪圖員在繪畫「南丫四號」圖則時出錯,可信性沒有受質疑。

張指出,根據1994年7月至8月的標書,港燈並未要求建造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是由財利其後報價時提出的。張引述已退休海事處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供詞,財利向海事處遞交「東區一號」圖則是為了加快審批「南丫四號」的圖則,而Naval Consult根據「東區一號」圖則作設計藍本對「南丫四號」作修改。Naval Consult繪圖員在「南丫四號」兩艙之間標示開口,張指若非設計上有改變,為何要麻煩繪圖員作此標示,而非源用「東區一號」標示的水密艙壁。

張強調,羅與John Lim商討後,決定不在兩艙之間設水密門。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既然不打算安裝水密門,為何財利仍在「南丫四號」兩艙之間設加固物。張回應,若進行太多設計上的改動,便會對船隻原本的結構及穩定性造成影響,因此較簡單做法,便是只移除水密門以滿足規例。

按港燈要求為南丫四號維修保養及檢查個別項目

張續提及,財利就「南丫四號」每次的維修、保養及檢查等,僅基於港燈向財利提出的跟進項目,以及在海事處驗船督察在年檢時提供協助,而大量證供表明,海事處在年檢時,不會檢查內部結構是否按照批准的圖紙建造。張確認,「海泰號」船頭有否裝金屬鋼板、及「南丫四號」內部圍板不足300毫米的議題,並不影響「南丫四號」下沉速度。

周官關注,羅在獨立調查委員會時,對「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的理解似乎沒有出錯,與海事處就規定的解釋吻合。張回應,羅在死因研訊作供時,已承認自己由始之終都錯誤理解了「船總長度一成」的意思,而沒有人曾在獨立調查委員會要求羅詳細解釋此規定,故不能認為其説法有出入。

羅愕瑩就移除水密門原因有不同說法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直指,財利與港燈溝通時已知道要在兩艙之間理應是水密艙壁,標書上已清楚列明「南丫四號」需包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羅愕瑩在獨立調查委員會時,能解釋「船總長度一成」規定與計算數據有關,明顯對規定的理解沒有出錯,惟庭上卻突然表示,自己對規定的理解出錯,才決定兩艙不設水密門。

海事處認為,羅愕瑩就移除水密門的原因有不同版本,故令人難以相信。再加上,羅愕瑩擁有多項與海事相關的資歷,是船舶工程師,並非外行人,連時任財利船廠工程部經理張泉佑及其他員工均能理解「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時,羅愕瑩的説法則缺乏可信性。

海事處續引述John Lim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供詞,相信「南丫四號」需包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惟其後與羅愕瑩聯絡後,卻改口指兩艙原意設計並非水密艙壁,稱是繪圖員繪圖時標示錯誤。海事處認為,法庭理應對John Lim與羅愕瑩溝通前的供詞給予更高的接納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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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及另外3人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