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港燈董事總經理鄭祖瀛指接收「南丫四號」時:信賴財利船廠嘅專業,海事處嘅發牌制度
發佈時間:13:16 2025-06-13 HKT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今進入第29日,港燈董事總經理鄭祖瀛供稱,根據標書内容「南丫四號」船體内部需包含5塊水密艙壁,惟財利船廠沒有白紙黑字講明,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裝水密艙壁,而港燈在收船時僅關注「南丫四號」是否能通過海事處的發牌程序適合航行及船隻的功能性等,強調港燈沒有造船專家,是以用家的身份購買船隻,故「信賴財利嘅專業,海事處嘅發牌制度」。
港燈指從未收過財利「白紙黑字」告知水密艙壁有改變
港燈董事總經理鄭祖瀛供稱,港燈在1994年計劃建造「南丫四號」時曾邀請財利船廠提交標書,並收到財利遞交的總佈置圖等文件,港燈再就船隻規格提出要求,及告知財利若有疑問可通知港燈海事組的主管。財利中標後,雙方曾作書信來往及開會,探討製造船隻的重點事項,港燈同事曾向財利提出造船要求,財利會探究要求後思考是否能做到,鄭稱「我估計同事對船嘅設計未必有深入嘅認識,但係希望隻船係咁做」,惟自己沒有參與過與財利的溝通。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南丫四號」的標書内容指,建船時船體内部需包含5塊水密艙壁,分隔出6個水密艙,該要求是合約的一部分,財利需要跟住標書規格建造,否則會出現違約的情況,鄭同意,補充若財利建船時有部分與標書要求不符合的話,「要白紙黑字同我哋講邊度改咗」。鄭強調,港燈購買「南丫四號」著重功能上的要求,例如載客量等,亦關注是否能獲得海事處發出的牌照,要經過海事處的發牌才能使用船隻。鄭稱財利從沒有就水密艙壁的改變,財利亦沒有與港燈商討並「白紙黑字」列明要作更改。

鄭祖瀛明言港燈在收船「南丫四號」時「信賴海事處嘅發牌制度,我唔相信會有唔安全嘅情況」,補充「海事處咗發牌,喺所有人嘅認知入面就係安全」,並稱自己當時每天都乘搭「南丫四號」上班,若有同事認爲船隻不安全「唔相信佢地會接受自己坐呢隻船」。
被質疑無仔細驗收南丫四號 港燈辯稱1年保養期內可追究
在遇難者家屬方由李峰琦大律師代表提問下,鄭祖瀛同意若港燈在收船後發現有不依照合約的情況出現,要向財利提出書面反對,要求船廠作出補救,而且船隻交收後會有12個月的保養期。鄭祖瀛表示,提出「南丫四號」船體内部要有5個水密艙壁分開6個水密艙的是財利,原因是水密艙與船的抗沉能力有關。而根據標書及合約要求,鄭祖瀛認爲即使海事處覺得無論5艙還是6艙都符合要求,財利仍要按合約要求建6個水密艙。鄭祖瀛翻查記錄確認財利沒有通知過港燈會更改水密艙數目,港燈在收船後亦沒有提出過書面反對。
鄭祖瀛強調自己沒有參與收船過程,根據常理而論,港燈收船時「未必係好有系統詳細記錄哂要驗收啲咩」,重複標書已列明港燈的要求,若船廠有任何不依照合約的工程,一定要向港燈書面提出。他形容標書「幾百頁,甚至千幾頁」,故港燈收船時「好難做到將標書拎去驗收」,形容此舉為「唔實際嘅做法」,因此驗收時「通常用重點去check」,明言「如果要逐段標書去對,好唔現實」。李峰琦大律師質疑港燈花費900幾萬購買「南丫四號」卻不仔細驗收時,鄭祖瀛反駁「供應商(財利)無重點講唔符合規格」,而且收船後有1年保養期,發現有問題可以再向財利追究。
鄭祖瀛明言「港燈無造船專家,信賴船廠(財利)嘅專業,海事處嘅發牌制度,建造適航嘅船」,收船同事從保養角度驗收,「相信同事唔係針對船建造問題,針對營運同保養」。李峰琦大律師引述早前港燈時任海事主任鄧雲安的庭上證供,收船時曾就缺少水密艙壁事宜向財利理論,惟最後不了了知,詢問鄭祖瀛是否認爲鄧當時理應要向上司反映,鄭祖瀛回答「我唔敢喺而家評論,帶入當時處境,如果發現有個窿,同財利有溝通,都好懷疑會唔會改變事實,個牌海事處發咗,作爲用家有無能力知悉......發牌都係唔安全」,鄭祖瀛補充港燈「無造船嘅知識,我哋嘅認知,海事處發到牌,就係適合嘅船」,惟同意港燈要最後把關。
退休海事處驗船督察答問題頻稱「無印象」、「唔記得」 未獲批證人費
時任海事處本地船舶安全組的船體科驗船督察劉建華供稱,主修造船及輪機課程,與造船的設計及構造有關,被問及是否1992年加入海事處、2020年退休、在2007年曾為「南丫四號」進行過2年檢時,劉建華均稱「唔記得,(2013年)口供有講」。劉建華確認當年做船隻年檢時,海事處沒有要求督察須帶備圖則。死因研訊主任馮勇遇引述劉建華2013年的口供,指劉建華提及檢驗過「南丫四號」的船體内部,惟劉建華庭上稱對兩艙之間存在通道口「無印象」,被問到若知道有通道口會否有懷疑時,劉建華則稱「跟口供,我而家已經退咗休,驗船知識唔記得七七八八」。
遇難者家屬方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引述劉建華口供,指當年不認識「船總長度一成」規則,劉建華同意,「唔記得」是否有審批過穩定性計算,惟記得曾做過其他船隻的傾斜測試。譚俊傑續引述口供,稱會用目視方式檢查「南丫四號」水密艙壁,不懷疑兩艙之間存在通道口,因爲沒有曾經安裝過水密門的痕跡,故覺得原本設計已是這樣,劉建華確認。譚俊傑續引述時任海事處副處長童漢明口供,認爲檢驗船隻的同事若發現艙壁沒有水密門理應要有疑問,劉建華回應「No Comment (唔評論)」,再被問及是否應存懷疑時稱「我唔敢亂講嘢」。
劉建華作供後,死因研訊主任為他申請證人費時,遭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拒絕稱「He hasn’t been very helpful (他不是十分協助)」,故「No witness fee (沒有證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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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