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時任驗船主任不曾參與「南丫四號」驗船過程發出證書 信納驗船同事專業訓練 庭上遭質疑為「橡皮圖章 有乜簽乜」

更新時間:11:28 2025-05-22 HKT
發佈時間:11:28 2025-05-22 HKT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今(22日)進入第13日,已退休海事處驗船主任曾為「南丫四號」簽發過5張驗船證書,供稱未曾參與「南丫四號」的驗船過程,惟會信納驗船督察的專業訓練,明言一般做法有機會在未檢查過驗船結果前就已簽妥證書。遇難者家屬方即質疑他為「橡皮圖章」,直指他「俾乜你就簽乜」,他不同意並反駁「我信佢地有專業資格」。遇難者家屬方引述不同驗船督察對檢驗水密裝置的理解不同,他表示「我唔理解點解會有咁大嘅分別」。

已退休海事處驗船主任徐新明庭上供稱,在1999年獲調派至本地船舶安全組的機械科,負責審批電器及機械圖紙等,被問及如何監督驗船督察時,回應「佢地係出面驗船係獨立驗船,唔係每隻船都會睇到佢地驗船」,確認無參與「南丫四號」的驗船。死因研訊主任質疑徐新明如何得知驗船督察的驗船結果真確時,解釋驗船督察會將檢查表放在檔案内,而自己會「盡量睇 因爲好多船」。徐新明另提及自己不會參與及沒有資格審批有關船隻穩定性的計算,直言會由船體科同事負責。

徐新明。 黃巧兒攝
徐新明。 黃巧兒攝

1999年至2004年間為「南丫四號」曾簽發5張驗船證書

徐新明在1999年至2004年間為「南丫四號」簽發過5張驗船證書,他指簽發驗船證書「一定要驗船主任簽名 即使唔係驗船嗰嗰」,並指有機會在未檢查過驗船督察的驗船結果前就已經簽妥證書。遇難者家屬方即質疑徐新明為「橡皮圖章」,直指他「俾乜你就簽乜」,徐新明不同意並反駁「我信佢地(驗船督察)有專業資格」。遇難者家屬方再追問指,徐新明為最後把關人,「你一簽名船隻就獲准航行」,惟徐新明續稱認爲驗船督察有「驗船嘅常識」,確信他們有足夠的訓練及資格檢查水密裝置。

遇難者家屬方引述1995年的驗船指引檢驗水密裝置項目,向徐新明提問驗船時要檢查甲板以上還是甲板以下的水密裝置,徐新明回答「凡係水密裝置都要驗」。徐新明憶述,簽發驗船證書時會有3份文件,包括「定期驗船記錄(表格MO540)」、上一年的驗船證書及該年的驗船證書。徐新明遭遇難者家屬方質疑3份文件都沒有能供確認有否檢驗水密裝置的檢驗項目,徐新明如何確保驗船督察確實有檢驗水密裝置,徐新明回應「跟指引做 以同事驗船經驗去睇」,並指文件確實「做得唔完整」,但信納驗船督察都會檢驗水密裝置。遇難者家屬方引述不同驗船督察的證供,提及各人對年檢檢驗水密裝置的理解不同,有證供提及僅檢驗甲板以上的水密裝置,徐新明表示「我唔理解點解會有咁大嘅分別」。

遇難者家屬方引述郵件,徐新明曾批准豁免南丫四號部分檢驗項目的申請,質疑徐新明基於什麽標準放寬驗船要求,徐新明回應指1995年工作指引「無話可以改變定係唔可以改變嘅」,若船東有申請便會作考慮。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引述現時《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提及處長有權作出豁免,而1995年工作指引則僅是供同事參考的文件。遇難者家屬方續問既然水密裝置如此重要,何以檢驗項目表格(表格MO540)沒有包含要確認水密裝置剔選,徐新明認爲「任何表格都唔可以十全十美」。

陳淇昌。黃巧兒攝
陳淇昌。黃巧兒攝

退休驗船督察陳淇昌:每日睇好多船 冇留意兩艙之間有門

已退休海事處驗船督察陳淇昌供稱,1987年加入海事處後任職本地船舶安全組的電器科,分別在1996年兩度為「南丫四號」新船做檢驗、在1997年進行2年一度年檢的主機復檢、及在2003年做過最後檢查,4次檢查均沒有進入船底。陳淇昌被問及最終檢查是否需要檢查水密裝置時,則表示會檢驗甲板以上的裝置,解釋最終檢驗是將船隻放在海上做檢驗,甲板以下的密閉空間沒有足夠的通風設備及照明系統,因此「我地唔會落去 慣常做法照下有無積水」,並稱船艙内會有油積而不適宜落去檢查,明言甲板以下的水密裝置在早前的檢查已檢驗「信納咗其他同事啲檢驗」。

遇難者家屬方質疑陳淇昌在2003年為「南丫四號」做最後檢驗時,理應要確認壓載物的正確位置,惟陳淇昌並未帶備圖則進入船艙檢查,陳淇昌相信壓載物的存放位置與以往一樣,並稱「船有好多圖紙,每日要睇好多隻船」,因此沒有留意兩艙之間有門,「有係艙口照下」。

羅愕瑩稱南丫四號照東區一號規格建造

死因庭再次傳召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出庭作供,以釐清與時任財利船廠工程部經理張泉佑的證詞與其不符作解釋。羅愕瑩在死因研訊主任的提問下稱,在中標港燈的「南丫四號」建造項目時,已知道與新加坡造船事務所Naval-Consult設計的雙體船「東區一號」的規格相似,並「大致上係」會依照「東區一號」的規格建造「南丫四號」。羅愕瑩被問及是否在Naval-Consult繪畫「南丫四號」圖則前就已經確認兩艙之間不設水密艙壁,羅愕瑩同意,並稱當時有與Naval-Consult的John Lim商討過。死因研訊主任提問「南丫四號」與「東區一號」最大的分別時,羅愕瑩明言「結構上應該係(兩者)唯一嘅分別」。

死因研訊主任質疑既然兩艙之間沒有水密門是唯一的改動,理應在收到圖則後會對這部分進行檢查,羅愕瑩回應「檢視圖則唔係我嘅責任」,惟認爲財利的其他員工「唔需要」知道他與John Lim的對話,因爲員工「無機會」看到「東區一號」的圖紙,故不會比對兩者的圖則。羅愕瑩另提及Naval-Consult為外國公司,不懂香港的法例,因此當時有向對方提供藍書(即《小輪及輪驗船指示(1989年)》),遭質疑在2013年的調查委員會證供不符時,他回應「我覺得兩者立場無出入」,更强調由始至終的立場均認爲「南丫四號」在兩艙之間「唔需要水密門」。

羅愕瑩。何君健攝
羅愕瑩。何君健攝

認對「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理解與財利員工不同

羅愕瑩庭上承認自己對「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的理解與其他財利員工不同,羅愕瑩早前認爲「船總長度一成」是指尾艙的長度不能少過船隻總長度的一成,被指出他的規格的理解錯誤。死因研訊主任庭上指出,以其理解的話財利有不少船隻便違反他心目中的法例,羅愕瑩回應「無留意」,死因研訊主任質疑「南丫四號」究竟有何特別之處令他認爲會違反心目中的法例而取消水密門,羅愕瑩回應自己較少參與船隻製造,大部分船隻由時任財利工程部經理張泉佑設計,惟「南丫四號」製造時張短暫離開財利,因此「要我自己involve」。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財利在是次海難後是否有内部檢討,羅愕瑩回應「一定有嘅」,解釋會有員工負責復核圖則。

遇難者家屬方質疑羅愕瑩稱有進行檢討,惟他在上星期的庭上證供仍錯誤理解「船總長度一成」,他解釋有檢討過是否要在「南丫四號」安裝水密門。遇難者家屬方質疑羅愕瑩在1995年與John Lim商討采用與「東區一號」的不同的設計時,仍向海事處遞交「東區一號」的圖則,羅愕瑩回應「「南丫四號」同「東區一號」嘅structure(結構)一樣」,惟認爲「水密門唔係structure,係分間」,提交「東區一號」的圖則僅供海事處審批船隻的結構,「俾佢睇為咗結構」,形容「structure係造船嘅basic」,惟同意沒有向海事處提及過兩者的分別。

新加坡公司不認收過「藍書」 羅回應「無法子幫佢」

海事處代表向羅愕瑩提問是否向John Lim展示過藍書,形容「似乎你教育咗John」,羅愕瑩同意。海事處代表引述John Lim的證詞,提及自己不認識藍書,羅愕瑩回應「如果John Lim唔記得,我都無法子幫佢」。海事處代表續引述張泉佑的證詞,提及財利會自家設計雙體船,羅愕瑩否認,稱「應該佢記憶出錯」。海事處代表另引述有17隻財利製造的船的尾艙長度短過「船總長度一成」,羅愕瑩解釋「你可以話我無留意」,惟同意對規格的理解錯誤「我錯咗啦」,被問及John Lim證詞從沒提及過有羅愕瑩聲稱的對話時,羅愕瑩稱「我無回應」。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向羅愕瑩指出「你對船嘅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幾 impressive」,質疑羅愕瑩爲何會認爲「船總長度一成」規格與建造船隻有關,是否檢驗過藍書後自己演繹。羅愕瑩再次提及張泉佑當時離開財利,所以當時才要認真檢閲藍書而演繹了個人對規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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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