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 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發佈時間:16:51 2026-11-06 HKT
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9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朗屏邨業主大會,拒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天。陳朗昇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早前遭暫委法官王詩麗駁回上訴。陳朗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1992年修訂《警隊條例》時,是否降低了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門檻。王官今午於高等法院宣判指,上訴方漠視條文的清晰用句,包裝成法律詮釋問題,終拒絕申請。陳朗昇表明會續申上訴許可。
陳對判決不意外表明會再申上訴許可
陳朗昇聞判後稱「不意外」、「預咗嘅」,若王官認為上訴方有理的話,上訴早已得直,表明將會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相信案件至少需延至2027年審理。陳朗昇回望案發於2022年,當時元朗朗屏邨的業主大會訂於旺角舉行,事前警方「洗太平地」,驅趕停泊車輛、截查市民身份證,情況異常,陳按著袋打斜過馬路就被警員視為可疑截停,更遭人直播身份證,遂「問多警察幾句」,想了解投訴對象,豈料引來如此多司法程序,感到無言。
陳朗昇「唔質疑攞到公義機會同信心」,將會再向終院申請上訴,「監都坐咗、贏到最好」,希望終審庭釐清截查身份證到底純粹是執法手段還是有意義或制約,惟耗用了大量司法資源,未知能否幫助市民,亦憂慮即使勝訴,也難以在前線警員間實行。
質疑54(1)條無賦權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
上訴方指涉案女警根據《警隊條例》第54(1)條來要求陳朗昇出示身份證,王官早前裁定《警隊條例》賦權警察可截停並檢查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上訴方提出以下法律問題,認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在其他法定條文明確賦予其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權力(例如《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第17C條)之外的其他情況下,《警隊條例》第54(1)條是否賦予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獨立權力?」
上訴方指出《警隊條例》第54(1)條若無賦予警務人員包括涉案女警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獨立權力,則陳朗昇理應無罪。
質疑修訂條例時是否有意將門檻降低「發現可疑」
上訴方追溯指原本《警隊條例》54條只賦權警員截停而無賦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公安條例》及《入境條例》則賦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卻無賦權截停,1992年修例後將兩者連結,令《警隊條例》54條賦權警員截停以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上訴方提到警員按《警隊條例》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門檻比《公安條例》低,前者指警員如「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便可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後者則指警務人員要「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才可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上訴方質疑1992年修訂《警隊條例》時,是否有意將門檻由「合理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降低至「發現可疑」。上訴方指出陳朗昇案發時只是打斜過馬路,不構成合理懷疑犯罪來讓涉案女警行使權力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上訴方說法架空甚至改寫了《警隊條例》54條,僭建了要根據《公安條例》行使權力,不屬詮釋議題。
官指上訴方漠視條文清晰用句
王官今宣判指《警隊條例》第54(1)條語句連貫,用詞絕不含糊,不論如何解讀都清楚賦權警務人員可以截停人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上訴方說法漠視條文的清晰用句,把原本不存在的字句硬生生塞進條文,單單依據個人觀點提出的見解,包裝成法律詮釋問題,故不認為屬真正法律論點,拒絕發出證明書。
45歲陳朗昇於2023年被裁定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指其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26781。
案件編號:HCMA468/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