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碎屍案|辯方指封鎖現場前五警涉污染屋內證物
發佈時間:12:02 2026-10-28 HKT
28歲名媛蔡天鳳(Abby Choi)2023年2月疑遭殺害後碎屍肢解,蔡天鳳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前夫兄長鄺港傑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踏入第25日審訊,辯方指負責在涉案龍尾村單位搜查蒐證的證物警員,在證供紙沒有提到在初步階段只有他一人搜查單位,但警員指他絕對肯定在初步階段只是他一人搜查單位。辯方質疑封鎖現場前共有5名警員到場搜查單位,未能確保現場單位處於無菌狀態,令證物遭受污染,警員表明不同意,但承認5人起初入屋雖然沒有身穿保護衣物,但5人均戴上手套及口罩。
證物警員指破門入屋前已被指派負責搜查蒐證
負責在涉案龍尾村單位搜查蒐證的證物警員陳偉雄今繼續接受盤問。陳偉雄指他絕對肯定在初步階段只是他一人搜查單位,辯方指出陳偉雄的口供紙寫明初步階段:「警務人員破門入屋搜查,單位內其中一個房門被鎖上,人員用破門工具破壞房門」、「房內煮食爐上有兩個銀色煲,其中一個煲蓋是透明,從煲蓋看到煲內有橙色液體,「搜查客廳內一個雪櫃,雪櫃下層發現兩個垃圾袋,每個垃圾袋內裝有一隻已被肢解的腳部」。
陳偉雄承認他當時「講唔到煲內有咩」,而由於他在雪櫃內找到殘肢,認為單位可能是謀殺案現場,他通知督察後,督察便要求所有在場警員離開涉案單位,並封鎖現場,但陳不同意督察決定封鎖現場的原因是不想在場警員繼續污染案發現場。陳指他在破門入屋前已被指派為證物警員,在控方覆問期間解釋指警方正常做法是由指派一名警員搜查單位,避免同時多於一名警員重覆接觸證物,而重覆接觸證物有機會移動及污染證物,強調不移動證物的原則絕對重要。



辯方指曾有5名無穿保護衣警員入屋搜查
辯方指出,若當時只有陳偉雄一人搜查單位,理應在口供紙寫明「本人」打開雪櫃發現殘肢,舉例指口供紙多處寫明陳偉雄本人的行動,如:「本人進入現場蒐證」、「本人使用政府數碼相機」、「2個DNA交由本人保管」、「本人檢取證物」、「鑑證科人員把證明交予本人保管」、「本人協助運送本案證物」、「本人處理證物」、「本人把證物交予某人」、「本人把SD卡內資料燒錄入光碟 」、「本人到達並進行調查」、「本人協助偵緝警長」、「本人接見報案男子譚方駿」、「本人帶譚方駿到停車場」、「本人到九龍城警署」、「本人押解男子鄺港傑」、「本人搜查鄺港傑單位」、「本人押解鄺港傑離開紅磡警署」、「本人到達九龍城警署」等。
辯方質疑,當時初步階段5名警員破門入屋後,5人均有份搜查單位,如視察物品、打開櫃桶等,令污染證物遭受污染。辯方指出當時現場單位並非處於無菌狀態,而且當時陳偉雄並未被指派作證物警員,雪櫃內的殘肢並非由他發現。陳偉雄均表示不同意。辯方指,5名警員入屋前沒有穿上保護衣物,陳則指5人入屋前均戴上手套,解釋指警員在調查或進入單位時必須戴手套,他們有機會接觸到單位大門,亦重申戴手套是偵緝警員的基本常識。
辯方指地上鎚子無血液、骨頭與人體組織
陳偉雄指他入屋搜查後從沒脫下手套,他在屋內檢取證物,把證物逐一放入個別證物袋封存,證物分兩批被送到鑑證科及法證科,有同僚協助把某些證物送到相關部門套取指紋。辯方質疑陳在拍攝客廳地下證物時曾移動證物,以便一張相便拍攝到所有證物,陳回應:「我肯定無移動過啲物品」,他拍攝後把鎚仔、保鮮紙、黑色膠紙等證物逐件放入個別證物袋。
辯方指,陳偉雄在地上檢起鎚仔時,因鎚上沒有血液、骨頭、人體組織等,故一直沒有考慮到鎚仔會是犯罪工具,單純認為只是普通一個鎚仔。陳表示「唔同意」,並指「鎚仔表面沒有任何血跡,不代表該鎚仔不涉任何罪案」。辯方再指,鎚上沒有血液、骨頭、人體組織,當時陳根本沒有想過鎚仔涉及任何罪案,或有人曾用鎚仔襲擊他人等,陳再次表明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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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入屋全程戴手套口罩免污染現場
陳偉雄在控方覆問時指,警員均曾就如何避免污染案發現場接受訓練,他入屋前便知道警員不能污染案發現場,故他在封鎖現場前首次入屋時,已戴上手套及口罩,避免污染案發現場。陳指,案件主管在他入屋前已指明他負責搜查單位,但他不知指明他一人搜查單位的原因。控方問及,5名警員首次入屋時有否四處視察搜查,陳則指「我淨係留意到佢哋無入房」,而他在屋內搜查時留意到其餘4名警員身處在客廳,也聽不到4人曾接受指示需在屋內執行任務。
陳供稱,他首次入屋初步搜查時,曾接觸過雪櫃及打開雪櫃內垃圾袋,但沒有接觸其他東西。他在封鎖現場後第二次進入單位,當時到場警員均身穿保護衣物,戴上口罩、鞋套及手套。他另指,他上門到鄺港傑尚文苑單位入屋搜查時,亦戴上口罩及手套。
3父子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罪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本案以英語進行,由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吳希樂、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代表,鄺港智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Raffell) 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