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指磨僱主10歲女肛門及摸12歲女私處 菲傭3項非禮罪成1罪脫
更新時間:17:05 2026-10-23 HKT
發佈時間:17:05 2026-10-23 HKT
發佈時間:17:05 2026-10-23 HKT
菲傭涉於去年早上叫醒僱主的10歲女兒時,用手指磨擦女童臀部近肛門處,女童將事件告知姐姐,揭發姐亦疑曾遭菲傭以手掌隔衫觸碰私處。涉案菲傭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今被裁定3罪成、1罪脫。裁判官吳卓樺拒納被告證供,指2名事主體型稱得上「健壯(strong build)」,與被告聲稱僱主一家財困不符;被告另指與僱主不和,但在事件曝光前他們關係良好。吳官將判刑押後至11月27日,以待索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續獲保釋。
被告FLORES Lady Jay Santos,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吳官信納案發時12歲事主X、10歲事主Y及兩人的母親Z之證供,指X年幼無法作出一模一樣的證供實屬合理,她沒隱瞞自己忘記案發時的衣著,並且是以平常的打扮作出猜測。吳官不同意被告不能同時洗衣及煮飯,亦不同意將濕衣服放過夜屬「極之不合理」。吳官又指X與Y有關發生的地點、被告的動作和她們的反應等證供簡單直接,與客觀證據脗合,信納兩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吳官續指母親Z得知事件後反應合理,她第一次聽聞後認為是意外,並叫女兒如常上學。而事後先解僱被告而非報警,也屬情理之中,因想減少被告與女兒的接觸。反觀被告的證供遭拒納,吳官指被告形容Z一家財困,但在節日時Z向被告的兒子發利是和朱古力,而X和Y體型「健壯(strong build)」,不符合財困的描述。被告又指與Z一家不和,但在事件曝光前他們關係良好。吳官終裁定有關X的3項非禮罪成;而有關Y的非禮罪,吳官認為當時Z就睡在Y的下架床,被告不可能在此情況下侵犯Y,她大可等待與Y獨處才犯案。另外被告每日叫醒她,拍臀的動作並非不尋常,不排除意外碰到臀部近肛門處,裁定一項非禮罪脫。
案件編號:KCCC900003/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