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兩女赴泰再賣往緬甸詐騙園區 美容師押後10月判刑
發佈時間:12:50 2026-09-29 HKT
女美容師聲稱提供免費機票和住宿,誘騙兩名女子出遊到泰國,又要求她們運送泰銖。惟兩人到埗後隨即被持棍和槍的男子押送至緬甸,並獲告示已遭「賣」到詐騙園區,須支付50萬美金才可獲釋。涉案美容師早前承認欺詐罪,原定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惟辯方求情指事主沒有遭遇暴力和威嚇,法官謝沈智慧指事主遭持槍男子押解到園區,「呢個情況唔夠驚嚇呀」、用槍都唔夠恐嚇呀」,終押後案件至10月27日判刑。
辯方引馬智豪案求情 官指辯方對案例詮釋不準確
33歲被告潘心怡,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張錦榮代表,而被告由大狀馬藻玉代表。
案件原定今天判刑,辯方早前已存檔書面求情陳詞。法官指辯方「好用心」分析馬智豪案例,辯方求情指該案例中各項加刑因素,令嚴重性大幅增加,這與本案不同。法官則指難以找到案情「一模一樣」的兩宗案件,而案件的加刑和減刑因素亦會有所不同,上訴庭案例也沒有指出是唯一加刑因素。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在馬智豪案中有12項加刑因素,而本案並不存在其中6項因素牽涉的暴力和威嚇。法官直言「睇唔明」,指該6項加刑因素包括犯案時長、事主數量、具欺騙元素、深入參與串謀、以及跨境元素,當中只有1項是指事主遭威嚇和暴力對待。
法官續指,案例有5名事主及5次事件,而本案則是1次事件涉及兩名事主,「唔通我一次過呃10個,咁就輕啲?」,而且辯方指沒有以就業機會等欺騙事主,「(被告)呃佢去旅行,其實唔係去旅行呀嘛」。
法官更不同意本案沒有威嚇的情況,指事主被持槍或其他武器的人士押解到園區,「呢個情況唔夠驚嚇呀」、「個情況已經係極度有威嚇性㗎啦」,雖然沒有口頭威嚇,「恐嚇可以用行動嚟恐嚇㗎嘛……用槍都唔夠恐嚇呀」。
法官又指,本案涉案金額合共約50萬元,而事主本來更被要求交出50萬美元,「咁即係唔使走啦」。最終法官押後案件至10月27日判刑,指須更多時間考慮判刑。
以免費機票住宿誘騙兩女「旅行」實為賣豬仔
案情指,24歲彭姓女事主及21歲廖姓女事主2024年中旬相識,兩人分別認識被告。同年11月中下旬,兩人與被告聚餐,被告邀請兩人一起到日本和加拿大旅行,並指會承擔所有旅費,兩名事主均表示有興趣。
及至12月27日,被告在Whatsapp群組中告知,已為兩人購買機票及預訂住宿,在當晚9時從香港飛往泰國,翌日晚上回港。被告另要求兩人協助運送現金泰銖以換取報酬,又稱會尾隨2人前往泰國。後來被告刪除涉案Whatsapp群組和所有對話紀錄,兩名事主在機場會合後前往泰國。
到埗後,彭透過Telegram通知被告,被告指示2人前往機場出口,稱會有司機接送。10分鐘後,一名泰國男子前來確認2人身份及帶她們上車。被告在一個Telegram群組告知兩人須運送4800萬泰銖,但無更多詳情,兩名事主其後在車上入睡。
翌日早上,彭醒來後發現車輛駛往清邁,兩人依被告指示轉車及抵達目的地後,數名持棍和刀的男子出現及沒收她們所有財物。2人再被押解上船過河,及後被身穿軍服的持槍男子押上車,被告知已被「賣」到緬甸。
事主們被帶到一個園區,該處「老闆」指兩人分別被人以2.7萬美元賣到園區從事詐騙,須支付50萬美元或達到同樣業績,方可離開。2025年1月左右,彭的家人支付110萬泰銖贖金及10萬元人民幣作手續費,廖的前男友及親戚則支付共約21萬港元,2人才獲釋及在同月11日回港。同月13日,被告被捕。
案件編號:DCCC692/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