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社工李國華要求社署發還在囚期間傷殘津貼 入稟司法覆核遭駁回

更新時間:18:16 2026-09-04 HKT
發佈時間:18:16 2026-09-04 HKT

社署前社會工作助理李國華,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收容孤兒及貧窮兒童,卻在院舍內性侵兩名女童,2011年被判囚8年。李出獄後,在2017年到高等法院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社署全額發還他在囚期間的普通傷殘津貼。法官歐陽桂如今頒下判詞,駁回李的司法覆核申請,指社署決定旨在慎用社會資源,而非歧視囚犯或傷殘人士,李更不可能期望獲得津貼來作出向其他犯人交「保護費」、甚或賄賂公職人員等違法行為。

司法覆核申請人李國華,建議答辯人為社會福利署署長。

指坐監不獲發傷殘津貼屬雙重懲罰

判詞指,李國華自1992年起被評為有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人士,他在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因干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囚,期間社署終止發放其傷殘津貼。李曾提出反對,但社署於2014年回信拒絕,指出津貼受惠人不可以是正在羈押或服刑的人士。

李要求推翻社署決定,指違反了他的社會福利權利,而他在囚期間亦合理地期望會繼續獲發津貼;李又提出,津貼被取消構成判囚以外的另一懲罰,造成雙重懲罰。

在囚欲免粗重工作須「交保護費」及提供利益

李認為社署不可以因為他在囚,便歧視和剝奪他的權利。李更指稱懲教署只會提供基本生活用品,他仍須自費購買藥物和醫療用品等,及向其他犯人交「保護費」,甚至要向懲教人員和其他犯人提供利益,才得到洗衫和免於做粗重工作等特殊照顧,這都是在囚傷殘人士的「特殊需要和照顧」及「經濟需要和困難」。 

官指無關歧視 不應期望獲津貼作違法事

法官在判詞中反駁,社署的決定旨在慎用社會資源,而非歧視囚犯或傷殘人士,懲教署已提供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和用品,李便不應、亦不可期望再得到社署福利,而李聲稱要自費支付物品,這並無證據支持,李更不可能期望獲得津貼來作違法的事,亦即他所聲稱的交「保護費」及向公職人員和犯人提供利益。

法官又指,拒絕對在囚人士發放普通傷殘津貼的條文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相反社署是了執行《基本法》第36條讓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公平地對待有需要和合資格的傷殘人士。此外,同一事件招致刑事和民事刑罰並無不妥,故不涉及雙重懲罰,李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不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也沒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故法官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案件編號:HCAL4/2017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