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覆核案|哥球會提司法覆核勝訴 環保署上訴遭駁回

更新時間:15:15 2026-08-31 HKT
發佈時間:15:15 2026-08-31 HKT

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用「舊場」9.5公頃土地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質疑環評報告補充資料出錯,低估生態破壞,更繞過公眾沒有諮詢,司法覆核勝訴,法庭發還環評報告重新諮詢公眾。政府一方早前上訴指原審法官犯錯,評估「舊場」破壞程度為「無法確定」不等於沒有評估,而是因為可能有紓緩措施可以補救,球會方質疑破壞根本無法補救。上訴庭今宣判政府一方敗訴,須付訟費。

上訴庭認同原審指環評報告資料不夠充份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原審時哥球會質疑環評報告中,土木工程拓展署應環保署要求而提交的補充資料未經公眾審視,程序不公。原審法官高浩文指公眾只有1次機會評論環評報告,因此諮詢時報告內容理應盡可能完備,並包含補充資料中說明評估方法的內容,條例沒有禁止第二輪公眾諮詢,若此前程序未妥善完成,就當然需要第二輪公眾諮詢。

上訴庭今認為原審法官分析正確,為保障法定過程公正公平,補充資料理應再行諮詢公眾,諮詢公眾過程要公平恰當,《環評條例》法定準則的前提是環評報告須包含所有必要評核及完整計劃,提供予公眾,以致公眾在有限時間內能夠有意義地參與其中,過程理應透明,持份者可以有充分機會評論環境影響及發表意見。由於公眾諮詢本來只得1次機會,因此環評報告需要盡量完備。當環評報告內沒有提供充份資訊,錯誤斷定其符合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研究概要的規定的話,環評報告便有缺陷,用以諮詢公眾會造成不公,環評報告即使獲批准最後也應該推翻。上訴庭續指,因此原審法官認為應亡羊補牢,為補充資料進一步諮詢公眾,而《環評條例》條文對進一步諮詢一事亦不置可否。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結論指,補充資料中包含了大量理應列於環評報告原文內容,以水文影響評估為例,研究概要規定要訂明發展計劃要避免或盡量減少影響重要特定保育物種,而中國水松屬其中之一,要用適合方法辨識及量化潛在環境影響,包括水力影響。雖然環評報告確認中國水松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極危物種,然而只得2段研究水力破壞,完全沒有研究佐證,只因不會興建地下隧道,便指不預期有水力影響,結論指環境影響不重要。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環評報告沒有任何數據支持,結論純屬臆測,連環境諮詢委員會都不滿意,要求詳細分析,以致最終需要補充資料。上訴庭指公眾若無上述補充資料,即使諮詢亦無法提供實際意見。

署方接納相關環評顯然決策不理性

原審法官高浩文另指「舊場」明顯且公認具重要文化價值,如若署方接納「舊場」受破壞程度為「無法確定」的話,顯然決策不理性,違反了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原審法官又指環評報告中毫無實際紓緩措施,任何理性所得出的結論都會同意其破壞過於嚴重,無法減輕,因此不可接受。

上訴庭詳述粉嶺高爾夫球場包含「舊場」等3個高爾夫球場,乃亞洲其中一個出色及風景優美的球場,曾舉辦無數職業錦標賽,為本地唯一合資格舉辦國際賽事的場地。上訴庭續指「舊場」為中國境內歷史最悠久的球場,當初受「高爾夫球之家」蘇格蘭聖安德魯老球場啟發興建而成,採用了高爾夫球場發展「黃金時代」設計,如今已不復見,實屬本港高爾夫球之建築瑰寶,而「舊場」18個洞中,有8個屬環評報告範圍內。

上訴庭今反駁政府一方指根據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評估文化遺產影響的責任在土木工程拓展署身上,而非古物諮詢委員會,而土木工程拓展署評估了受破壞程度為「無法確定」。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署方接納上述評估顯然決策不理性,違反了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上訴庭亦認為環評報告的古樹名木、蝙蝠、飛蛾等內容,都未達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終駁回上訴。

哥球會歡迎裁決

香港哥爾夫球會歡迎裁決,重申粉嶺舊球場是香港珍貴的「活古蹟」,至今仍被徵用作高球大賽球場,為香港高球運動發展作出貢獻。球會又指將繼續與政府保持溝通,期望保留舊球場,並善用球會所有資源和設施,配合政府政策推動高球及體育旅遊發展,為香港創造最大價值。

案件編號:CACV573,57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