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師涉開放日進校跟蹤女學生 官指行為構成遊蕩但不致擔心安全 裁定罪脫 建議就纏擾行為立法
發佈時間:13:14 2026-08-25 HKT
統計處統計師涉去年7月銅鑼灣某學校開放日時,在校內跟蹤16歲女學生,他否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受審,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康指,客觀旁觀者不會具備事主疑遭被告跟蹤2年的經歷,若將經歷納入考慮必然入罪,但衡量「合理擔心」的標準則變得主觀。林官裁定被告的行為雖構成遊蕩,但不會令客觀旁觀者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林官坦言被告拍照、甚至直認「跟住」事主等行為相當可疑,惟事主不知情因此並非導致擔心的原因。林官又言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纏擾(Stalking)立法。
官:須合理導致他人擔心或驚懼始可定罪
59歲被告林永康、報稱任職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某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宣讀裁決前,林官指出若旁人覺得無問題,行為本身縱使構成遊蕩卻非犯法,須合理地導致他人擔心或驚懼才可定罪。如果X因為其獨特認知、即與被告事前的相遇而感到擔心,林官關注應否將二人「瓜葛」納入客觀定罪標準,如納入,「梗係有罪」。林官又表示,如要考慮事前的地鐵事件,則應遂項事件起訴。辯方反對納入考慮,形容被告的行為無令人垢病之處,若納入會使客觀標準蕩然無存。
林官裁決時指,被告在學校4樓走廊徘徊14分鐘,符合遊蕩定義;而法庭接納X當時主觀感到擔心。林官其後提及本案爭議點在於衡量「合理擔心」的客觀標準,控方認為應該將X在事前經常在地鐵遇到被告的經歷納入考慮。聽畢雙方陳詞後,林官裁定客觀旁觀者不應有X的經歷,否則會影響標準的客觀性。
未能接納X的擔心是由被告當日行為導致
林官舉例被告在快餐店逗留及徘徊半小時,其他食客或會感到奇怪,但不會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因此不會入罪。但若一名曾與被告結怨,甚至曾遭被告恐嚇的人進入快餐店,該人士便會產生擔心。若採納受威脅人士過往經歷作考慮,便必然會入罪;被告不知道該名人士進入餐廳,卻因此被定罪,林官直言是荒謬,亦非立法原意。
林官總結,法庭未能接納X的擔心是由被告當日的行為導致。而X當時不知道的事,包括被告在課室外徘徊、被告拍攝她的照片等,都不能構成她擔心的原因。因此林官認為,被告在X課室外徘徊期間未有作出其他恐嚇或威脅的行為,在客觀情況下,正常有堅定意志的中四女學生並不會因被告的行為擔心自身安全。
建議法改會就纏擾行為立法
林官另指,被告的行為無可否認屬相當可疑,尤其他拍攝X的照片,以及事後直認「跟住個女學生」等,惟因X均不知情而不是導致她擔心的原因,法庭不會納入考量。林官最終裁定罪脫,坦言遊蕩罪僅針對個別威脅性行為,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纏擾(Stalking)立法。
案件編號:ESCC5/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