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涉开放日进校跟踪女学生 官指行为构成游荡但不致担心安全 裁定罪脱 建议就缠扰行为立法

更新时间:13:14 2026-08-25 HKT
发布时间:13:14 2026-08-25 HKT

统计处统计师涉去年7月铜锣湾某学校开放日时,在校内跟踪16岁女学生,他否认游荡导致他人担心罪受审,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康指,客观旁观者不会具备事主疑遭被告跟踪2年的经历,若将经历纳入考虑必然入罪,但衡量「合理担心」的标准则变得主观。林官裁定被告的行为虽构成游荡,但不会令客观旁观者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林官坦言被告拍照、甚至直认「跟住」事主等行为相当可疑,惟事主不知情因此并非导致担心的原因。林官又言游荡罪不适合处理这种情况,故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就缠扰(Stalking)立法。

官:须合理导致他人担心或惊惧始可定罪

59岁被告林永康、报称任职政府统计处统计师,被控于2025年7月5日在铜锣湾某学校的公众地方游荡,而他单独在该处出现,导致X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宣读裁决前,林官指出若旁人觉得无问题,行为本身纵使构成游荡却非犯法,须合理地导致他人担心或惊惧才可定罪。如果X因为其独特认知、即与被告事前的相遇而感到担心,林官关注应否将二人「瓜葛」纳入客观定罪标准,如纳入,「梗系有罪」。林官又表示,如要考虑事前的地铁事件,则应遂项事件起诉。辩方反对纳入考虑,形容被告的行为无令人垢病之处,若纳入会使客观标准荡然无存。

林官裁决时指,被告在学校4楼走廊徘徊14分钟,符合游荡定义;而法庭接纳X当时主观感到担心。林官其后提及本案争议点在于衡量「合理担心」的客观标准,控方认为应该将X在事前经常在地铁遇到被告的经历纳入考虑。听毕双方陈词后,林官裁定客观旁观者不应有X的经历,否则会影响标准的客观性。

未能接纳X的担心是由被告当日行为导致

林官举例被告在快餐店逗留及徘徊半小时,其他食客或会感到奇怪,但不会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因此不会入罪。但若一名曾与被告结怨,甚至曾遭被告恐吓的人进入快餐店,该人士便会产生担心。若采纳受威胁人士过往经历作考虑,便必然会入罪;被告不知道该名人士进入餐厅,却因此被定罪,林官直言是荒谬,亦非立法原意。

林官总结,法庭未能接纳X的担心是由被告当日的行为导致。而X当时不知道的事,包括被告在课室外徘徊、被告拍摄她的照片等,都不能构成她担心的原因。因此林官认为,被告在X课室外徘徊期间未有作出其他恐吓或威胁的行为,在客观情况下,正常有坚定意志的中四女学生并不会因被告的行为担心自身安全。

建议法改会就缠扰行为立法

林官另指,被告的行为无可否认属相当可疑,尤其他拍摄X的照片,以及事后直认「跟住个女学生」等,惟因X均不知情而不是导致她担心的原因,法庭不会纳入考量。林官最终裁定罪脱,坦言游荡罪仅针对个别威胁性行为,不适合处理这种情况,故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就缠扰(Stalking)立法。

案件编号:ESCC5/2026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