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進入結案陳詞 法團批工程監管制度失效、部門互相推搪 消防承辦商重申無違規

更新時間:11:09 2026-07-15 HKT
發佈時間:11:09 2026-07-15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日(15日)起一連三日舉行第五輪、亦是最後一輪聽證會,將聽取各個涉事方的總結陳詞。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下稱法團)與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大律師分別發表結案陳詞。法團指出現行大廈維修及物管監管制度的缺陷,令義務小業主無力把關;宏泰消防承辦商則於陳詞中釐清角色,強調公司僅負責年度檢查,已盡通知物管的義務,並無法定責任向消防處申報警報系統被關閉。

法團:義務委員難阻承建商迴避責任

宏福苑法團在陳詞中,道出小業主在監管大型維修工程時面對的無奈與制度局限。法團指,管委會委員多以義務性質參與,缺乏專業的工程、消防及法律知識,往往只能依賴工程顧問把關。然而,顧問公司未能發揮獨立監察作用,反而配合承建商迴避安全責任。法團指,即使發現問題亦難以強制承建商作出重大更改。

法團亦指出現有制度存在多項漏洞,包括大型維修工程的「資金運用透明度不足」,表示市建局「招標妥」等機制未能有效核實資料及稽查關連人士,無法完全保障招標過程的公正性。由於承建商的帳目及報價不夠清晰,令作為出資方的業主難以全面監察巨額資金的去向。

批授權票制度易遭濫用、政府部門互相推搪

此外,管委會亦批評授權票制度容易遭濫用,指授權票的數量往往遠超實際出席人數,其來源及簽署的真偽難以核實。業主大會出席率低,高度依賴授權票,因此缺乏獨立核實機制的空白授權票常被有心人士用作「拉票」,左右重大議決,令決策代表性存疑。

最後,管委會指出「政府介入的時機偏後」,表示法團曾多次透過「1823」等途徑投訴工程問題,但政府部門往往以「巡查未見問題」作結或互相推搪,直至悲劇發生後才考慮介入。

為防悲劇重演,管委會提出4項初步建議,包括:

一)引入專業支援:在涉及重大安全或金額超過特定門檻的大型工程中,引入獨立專業人員協助或接管部分管理工作。

二)設立物料清單:由政府制定並定期更新的建築物料清單,列明禁用或限制使用的物料及其合規標準,以減少工程爭議。

三)釐清顧問及承建商責任:建立階梯式懲罰機制,追究失職顧問及承建商的法律責任。

四)改革授權票制度:設立更獨立的核實機制,並探討就重大議題設立「專項授權」,避免一次性、概括性的授權被濫用。

宏泰消防承辦商:僅負責年檢 無責任向消防處通報停系統

另一方面,宏泰消防代表大律師的陳詞中強調公司僅負責宏福苑的消防年檢,而非負責該屋苑大維修工程的消防承辦商。宏泰指已完全遵守既定法規,並無導致火警發生;又指根據當時的消防處指引,宏泰作為年檢承辦商,並無責任就發現消防警報系統(FAS)被關閉一事向消防處作出通報。

針對消防處在聽證會上質疑宏泰為何不遞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宏泰代表大律師反駁指,根據消防處2021年第1號通函,只有負責關閉系統以進行維修的承辦商才需要提交SDN。宏泰強調,其員工僅是在2025年11月19日(即火警前數天)「發現」系統被關閉,而非「執行關閉」的一方。

羅列WhatsApp紀錄 證已盡責通知管理處

雖然自認為無責任向消防處通報,但宏泰強調其員工在發現警報系統被關閉後,已即時向宏福苑的物業管理公司ISS通報。陳詞中羅列多項口供及WhatsApp通訊紀錄,指出宏泰員工李先生及黃先生於11月19日已明確向ISS的負責人鄭小姐查詢並告知系統暫停一事。

陳詞直指管理處鄭小姐的記憶「不可靠」且「模糊」,並引述聽證會上的證供指,鄭小姐承認曾與宏泰員工通話,但對具體日期及內容表示「唔記得」。宏泰認為,委員會應接納宏泰員工的證供,確認宏泰已採取了適當的行動通知管理處。

針對現行制度的漏洞,宏泰表示歡迎消防處未來推行的中長期措施及修例建議,包括將重大消防裝置關閉由「事後通知」升級為「事前審批」的法定要求,並引入法定通報時限及「消防裝置負責人」制度。

此外,宏泰亦贊同專家建議,期望在未來的大型維修工程期間能提供額外的消防保護,例如引入基於電腦視覺的自動監控系統及個人化警報器等臨時措施,並呼籲當局為業界提供更清晰的指引與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