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指控違約案  官今判張柏芝勝訴兼得訟費

更新時間:14:36 2026-06-16 HKT
發佈時間:14:36 2026-06-16 HKT

女藝人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稱張柏芝收取預支的4276萬元片酬後,沒有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經審訊後,法官歐陽浩榮今午(16日)於高等法院宣判張柏芝勝訴,兼得訟費。

原告為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柏芝。入稟狀指,2人於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別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及《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先後預支共4276萬元片酬予張柏芝,要求張柏芝需參演共6部電影。惟余指張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索償至少1,276萬元。辯方則爭議該《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屬偽造,張在合約上的簽名也是他人假冒,而後來亦是余選擇不再找張出演。

張柏芝前經理人余毓興。資料圖片
張柏芝前經理人余毓興。資料圖片

張柏芝指對新亞洲娛樂清盤並不知情

歐陽官交代背景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由余毓興擔任董事,直至2013年清盤,另行委任清盤人。張柏芝2011年急需4,000萬港元來購入價值1.28億元的本地物業,因此同年7月10日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在內地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收取了4,000萬港元,翌日便透過名下公司便利捷有限公司購入物業。翌年5月中,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余毓興與張柏芝3方簽訂了《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

歐陽官概述雙方爭議有二:首先,余毓興一方指2011年7月10日簽訂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中,余毓興以個人名義與張柏芝簽約,成為對方「唯一及獨有的全球地區的經紀人」,為期8年,直至2019年為止,條款中訂明會預支4,000萬元予對方。其後3年余毓興一方作為經紀人,一直為張柏芝安排娛樂工作,雙方攤分收入。2014年中,余毓興以個人名義與張柏芝同意更新《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以《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代替,由余毓興名下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代替自己擔任張柏芝全球獨有經紀人,並延續權責。

然而,張柏芝反駁指從未與余毓興或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只曾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為期5年,並因此收取了4,000萬港元,並持續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合作及分享利潤,而非余毓興個人。張柏芝質疑余毓興一方呈堂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中的簽名並非出自自己手筆。張柏芝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2013年清盤時,自己並不知情,仍以為余毓興一直代表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安排娛樂工作,此後再簽署《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皆因受余毓興失實誤導,以為基於稅務利益而要簽約,並質疑余毓興明知而誤導自己,因此《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由始至終均屬無效,故從未違約。

官批余毓興作供冗長又迴避問題

歐陽官分析指余毓興證供難以置信,解釋指余毓興作供時發言往往非常冗長,然而卻沒有直接回應問題,因為余毓興根本無話可說,而且余毓興表現迴避。歐陽官批評余毓興證供前後不一,例如先承認辭職加上版權訴訟引致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清盤,後卻否認同一說法;曾談到與張柏芝簽約基於互信,卻又對張柏芝信用有保留;到底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是否《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合約方一事上,余毓興先是否認,後來又指在合約上加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去「提供保障」,無論書面供詞還是庭上證供均說法不一。余毓興在微信語音訊息中毫不猶豫主張製造假文件誤導稅務局,歐陽官認為從中可見余毓興缺乏商業道德。

至於張柏芝,歐陽官分析指其證供雖然有時冗長迂迴,但只因其旨在提供完整脈絡,而不是迴避問題,加上張柏芝回應盤問時不加思索,相信其在說真話。再者歐陽官指張柏芝個人生活及工作均非常依賴私人助手周靜儀,言聽計從,從不過問,即便是簽約亦如是,因此認為其證供價值有限。可是歐陽官認為張柏芝證供相對可信,所以接納張柏芝一方說法,而涉案4,000萬元款項亦由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支付,裁定張柏芝只曾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

至於另一項爭議在於雙方簽訂的《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毓興一方指曾履行合約,向張柏芝支付了276萬元,張柏芝卻無意接拍2部電影履行合約。歐陽官指出余毓興一方沒有呈堂涉案支票或其他證據,加上其證供不可信,因此無法證明曾經向張柏芝支付過276萬元,說法不能成立。歐陽官終判張柏芝勝訴,兼得訟費。

勝訴方張柏芝透過經理人表示「沒有任何回應」。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