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判囚10年︱外部勢力惡意抹黑判刑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知法犯法咎由自取
發佈時間:17:06 2026-11-06 HKT
特區政府今日(6日)對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及境外組織,就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刑作出的惡意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反對並予以強烈譴責。政府發言人強調,黃之鋒是在獲得法律意見後自行認罪,案件在法治原則下公平審訊,其被懲處實屬咎由自取。
法庭獨立審判 認罪屬自願及獲法律意見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且所有案件均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有所不同。發言人強調,黃之鋒是在獲得充分時間考慮控方證據,並取得包括資深大律師在內的法律意見下,選擇承認控罪。本案的偵查、檢控、求情聆訊和判刑等整個法律程序,均按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遵循的法治原則公平公正地進行,黃之鋒亦依法享有就判刑提出上訴的權利。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屬嚴重危害國安罪行
發言人續指,《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本案中,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並非因他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其政治理念而受懲處,被定罪純粹是基於他在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法庭亦指出,黃之鋒和潛逃者羅冠聰在國安法實施後調整角色,反映他們完全清楚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屬違法行為。
黃之鋒已承認的犯罪事實包括與羅冠聰等人串謀,乞求美國等外國或境外勢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及官員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相關惡行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發言人批評黃之鋒知法犯法,且此前已屢次犯下非法集結、藐視法庭等罪,視法律如無物,在各宗刑事案件中被依法懲治實屬咎由自取、天經地義。
國安法律保障社會穩定
發言人重申,國家安全是任何國家的生存發展基本前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元素和刑罰,精準針對佔極少數從事危害國安行為的個人和組織,保障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奉公守法的人根本無需擔心。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社會迅速回復穩定,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更有效保障。在安全環境下,香港得以發揮「一國兩制」下內聯外通的獨特優勢,致力為投資者打造穩定安全的投資環境。
近日香港舉辦了多項涵蓋法律、經濟金融等範疇的國際盛事,包括上月舉行的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財政部長會,以及將在11月底舉行的第94屆國際刑警組織全體大會。同時,國際調解院、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等國際機構亦相繼在港設立總部或辦事處。加上香港在《世界經濟自由度2026年度報告》及《2026年世界競爭力年報》等主要競爭力及發展排名中表現優異,充分展現各界對香港的肯定。特區政府會繼續履行憲制責任,堅定打擊反中亂港分子,並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形式的惡意攻擊與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