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興起婚前協議新保障 因照顧子女辭職 配偶須提供經濟支持 「除非對方出軌」
發佈時間:06:00 2026-07-26 HKT
為了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萬一婚姻破裂,全職照顧者會否面臨「一無所有」的窘境?近年美國愈來愈多新婚夫婦在婚前協議中加入「退出職場」觸發條款,規定若一方為照顧子女或家庭而放棄工作,對方須提供額外經濟保障。這股風潮反映千禧世代對婚前協議的看法,正從傳統的「保護既有資產」轉向「確保雙方公平」。但在香港,婚前協議的法律執行力仍然存在不確定性,何敦律師行(Haldanes)婚姻及家事法部門合夥人梁慧源接受《星島頭條》訪問時指出,雖然婚前協議不具絕對約束力,但本港法律本身已有保障,法庭在分配資產時會以50:50為起點,並可因全職照顧者的犧牲而偏離比例,確保其權益。
美國觸發條款形式多樣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40歲的Anna Morgenstern與45歲的Zach Spiess討論到「其中一人為了撫養孩子而停止工作」時,最終透過網上平台HelloPrenup加入觸發條款,約定無論哪一方退出職場,對方都須提供額外經濟支持,除非對方出軌。

報道提到,這類觸發條款形式多樣,有的約定繼續工作的一方須預留一筆相當於全職配偶先前工資並加上每年3%至5%漲幅的款項;有的規定定期向投資賬戶存款,離婚時該賬戶資產全歸對方;部分協議甚至約定「重返職場補貼」,用於資助退出職場一方繼續教育。

港無針對婚前協議法例
然而,這類條款在香港能否獲得法庭認可,仍是未知之數。香港目前並無專門針對婚前協議的法例,但法庭在處理離婚財務申索時會參考協議內容。梁慧源指出,2014年終審法院在SPH v SA一案中確認,本港法庭會參考英國Radmacher v Granatino案例的原則,只要協議符合自願簽署、全面財產披露、獲獨立法律意見及無壓力等條件,法庭會傾向給予法律效力。
即使協議公平達成,若雙方婚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協議不再反映婚後生活水平,法庭仍有權選擇不予支持。她強調,「法庭視婚前協議為參考性質,多於全面約束的協議」。
港法律也保障全職照顧者
即使沒有簽訂婚前協議,香港法律本身已有保障。梁慧源解釋,香港法庭在離婚時會根據終審法院案例LKW v DD的「五步法」處理財產分配,起點為50:50,「香港法庭的起點已經考慮到,若一方離職全力照顧家庭,另一方可以專心工作,賺錢能力可能提高,所以有時法庭會偏離50%原則,讓放棄工作的一方拿到多於50%的資產」。

設計條款宜保留彈性
梁慧源建議,若準夫婦決定簽訂這類婚前協議,應盡量保留彈性,而非設定固定金額,「如果只是很固定地留了一個金額,隨著生活水平改變,有機會在不幸離婚時,那些條款未必會仍在一個合理水平。」她通常建議客戶設計具彈性計算方案,按預期將來婚姻生活水平計算贍養費。
此外,簽訂婚前協議後並非一勞永逸。她提醒,「不要覺得簽了婚前協議之後,完全可以放在一旁就直接離婚。」若婚後生活或資產有重大變更,應考慮簽訂更新的婚後協議。她建議最好在結婚登記前不少於28天簽訂,並聘請有經驗處理家事法的律師代表談判。

跨境執行恐現法律衝突
香港不少夫婦涉及跨境元素。梁慧源指出,若在香港簽訂婚前協議,但將來在海外離婚,當地法院會考慮香港草擬的協議在其司法管轄區的執行性,確實有機會出現法律衝突,甚至引發「平行離婚訴訟」(Parallel Proceedings)。
她建議,若客戶在海外有重大資產,應先按香港法例簽訂主要婚前協議,再在有關司法管轄區找當地律師草擬「鏡像婚前協議」(Mirror Prenuptial Agreement)。她舉例,內地法律概念與香港不同,香港法庭可能判決整筆付款,但內地法規下的財產分割概念未必等同,因此需要兩地律師協作,研究如何以當地法規允許的方式,達致相近的財務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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