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憑多國專業培訓及18年拆彈經驗作供
發佈時間:03:00 2025-04-02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辯方昨盤問控方爆炸品專家時,問及其化學學歷。專家供稱,其炸彈知識及理解是透過在職訓練及到不同國家受訓所得,「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任務中嘅求生技能」,加上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因此不會有相關文獻記載或教育機構教授,故其證供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處理炸彈所需的是經驗和現場判斷,「並不是一個化學學位」。控方昨舉證完畢,法庭今於陪審團避席下處理法律爭議。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軍事背景人士提供製作爆炸品技術
控方專家證人、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昨續接受辯方盤問時,被問到他在化學方面的學歷。李展超供稱,其專業是負責自製爆炸品的辨認及使其變得安全,亦須親身拆除炸彈,其土製炸彈知識及理解是根據在職訓練,以及到不同國家受訓所習得的技能,「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任務中嘅求生技能」。
李展超續稱,對於爆炸品的認識須不斷更新及鑽研,而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唔會有任何一個教育機關係會教人做爆炸品,亦都唔會有文獻」,正如案中被告在技術細節方面亦須請教有軍事背景的人;李展超又指,就着炸藥、爆炸品、煙花炮竹及各種引爆方式,其證供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
辯方續指,李展超在缺乏化學知識支援下辨別案中大量化學品,故他無法確保自己的說法在化學上成立。李展超供稱,處理爆炸品需要經驗和現場判斷,「並不是一個化學學位」,而自製炸彈的知識亦是文獻及書本無法提供,重申自己主要責任是協助法庭辨別爆炸品,解釋結構、威力及潛在風險,並非解釋化學反應。
墓碑形炸彈「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此外,法官亦關注涉案的化學品中,哪些與爆炸品相關。李表示不能一概而論,指自製炸藥可用糖、凡士林等日常化學品製成,材料可於超市或五金店購入,危險性視乎用途及組合方式,不一定需要高端設備,基本工具即可完成。
辯方又指「墓碑形炸彈」3D設計圖中,每格小型炸藥倉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如果引線夾長度不足4厘米及沒有固定在炸彈內,引線夾會移動或「沉底」,起不到最佳效果。
李展超表示,該設計圖指明安裝引線夾位置,而警方亦在張家俊家中檢獲引線夾。李展超更在庭上量度引線夾,指出長度為3.8厘米、厚約1毫米,加上3D打印可精確至分毫不差,假設小型炸藥倉的物料厚度同樣是1毫米,引線夾能夠剛剛好放進格子內,「百分之一百唔會郁」、「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辯方續提到,涉案水喉通炸彈草圖及其他樽形土製炸彈都沒有放入引線夾。李展超指因為其他涉案炸彈規模較小,只要在瓶蓋上用膠水和膠紙固定,引線便可置中及接觸到最多炸藥;惟「墓碑(炸彈)係豎立式……吸引途人走近嘅時候作出引爆」,引線從24個格子左方或右方伸入,使用引線夾可確保墓碑形炸彈豎立時,引線不會跌到底部,引爆時便能完全消耗炸藥。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