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單位釀命案變「凶宅」

更新時間:03:00 2026-09-2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9-22 HKT

  近期柴灣杏花邨一個出租單位發生命案,一名從事資訊科技行業男子懷疑因進行高風險投資後債台高築,與妻子發生爭執後將其殺害;據了解,涉案單位以月租逾2萬元出租。當出租單位發生死亡或刑事案件時,究竟業主應如何自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業主首要是配合警方調查,待單位解封後,亦須先釐清原有租約及退租安排。
陸偉雄表示,涉案單位事發後被警方封鎖,以蒐集血跡、腳印、指紋等證據,警方會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業主要先等待警方完成調查並解封單位,才可在合法程序下收回物業及處理後續事宜。
程序一:等待警方完成調查及解封
  單位解封後,業主應先向警方了解日後是否仍可能需要重返現場進一步蒐證,或是否須保留單位作為實物證據,並宜取得正式書面回覆,以免在清潔、維修或重新招租後引起爭議。
程序二:解封後確認是否仍須保留現場
  業主不宜貿然出租或出售單位。租約不會因事件而自動消失。若租約仍在有效期內,業主應先與死者家屬溝通,了解對方是否繼續履行租約;若不再租住,則須簽署正式退租文件,終止原有租務合約。待完成相關程序後,業主才可合法重新處理物業。
  不少業主關注,若出租單位不幸發生自殺、謀殺或嚴重意外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導致物業被市場標籤為「凶宅」,日後無論租金或賣價均可能大幅折讓,業主是否有權向涉事租客或死者遺產追討有關損失?陸偉雄指出,若租約事前已清楚列明,承租人不得在單位內作出導致物業成為「凶宅」的行為,並明確訂立違約賠償條款,業主的追討基礎會相對清晰。
程序三:釐清租約及辦妥退租
  追討對象方面,陸偉雄表示,這取決於責任人是否在世。若涉事租客仍在世,業主可直接向其個人提出民事訴訟;但若當事人已在事件中離世,例如租客在屋內身亡,業主則只能在法律責任成立的前提下,向遺產承辦人或管理人代表追討。不少個案中當事人往往因債台高築或經濟困境而輕生,即使業主取得法律上可追討的權利,實際上亦未必能收回款項,「追都無意思,因為根本無錢還。」
業主可否向租客索償?
  對業主而言,若銀行知悉單位屬「凶宅」,在風險評估下或未必願意「估足價」,令買家需要預備更多首期,或面對較嚴格的按揭審批條件。這屬銀行的商業考量及風險管理,並非業主或買家可完全控制。
  就日後重新出租或出售單位,陸偉雄指出,法律並無規定業主必須主動披露單位曾發生兇案。而香港物業交易一般採「買家自負」原則,業主未必有責任主動交代單位曾發生的負面事件,例如兇案或漏水等情況。不過,若準買家或準租客主動查詢單位是否曾有人死亡、是否發生過命案,就必須如實交代。若業主或代理刻意隱瞞,甚至作出「無人死過」等失實陳述,便可能構成失實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