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除牌獲撤銷屋宇署再上訴

更新時間:03:00 2026-10-28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10-28 HKT

  精進建築有限公司涉及多宗致命工業意外,2023年申請續牌遭拒絕,年初上訴得直,法庭指屋宇署沒有向精進提供拒絕續牌的具體理由,違反了《建築物條例》要求,撤銷屋宇署拒絕續牌的決定,下令將續期申請發還予屋宇署重新考慮。屋宇署昨上訴至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犯錯,審視署方的標準過於嚴格,以致見樹不見林。精進回應指只要署方沒有按照法例要求行事,其決定自然必須推翻。上訴庭押後3個月內裁決。

上訴方為屋宇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等代表;答辯方為精進建築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精進近年屢陷安全風波,特別是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意外。精進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原在2023年4月7日到期,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未能信納精進的獲授權簽署人(Authorised Signatory ,簡稱AS),在地盤監督及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勝任程度適宜代表精進建築就《建築物條例》行事,有妥善的地盤安全管理。屋宇署考慮委員會建議後,2025年5月拒絕精進的續期申請,精進翌月被除名。屋宇署另亦拒絕處理增補梁賜健成為精進的技術董事(Technical Director,簡稱TD)及AS。
稱審視發出通知書標準過嚴
  鄭官重申法例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提供具體理由,認為屋宇署拒絕續期申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滿意的具體原因,並且在發出拒絕通知的同時提供予申請人。鄭官指即使屋宇署毋須提供冗長理由,但至少應有簡短理由,惟屋宇署甚至連簡短理由亦沒有提供予精進,違反《建築物條例》第8E條的要求,故裁定精進上訴得直。
  屋宇署一方上訴指原審法官犯錯,審視署方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標準過於嚴格,指出原審時屋宇署已提供了同期內部會議紀錄,當中顯示會上曾評論致命事故、AS面試失敗、精進安全改善措施缺乏全面風險概覽等觀點,與拒絕續牌決定一致,然而原審法官則認為內部會議紀錄也並未載有建築事務監督作出決定的明確理由,不足以作為合法的理由闡明涉案決定,不必要地嚴格,以致見樹不見林。
  屋宇署又指出續牌需要至少1名AS及1名TD,惟精進不符合要求。法官高浩文質疑何以假定自動囊括其他理由在內,陳浩淇解釋指署方具有效理由拒絕續牌,已符合法例要求,其他理由並非必要。陳浩淇再批評原審法官將舉證責任轉移到署方,要署方證明決定正確,而非要求精進證明署方專業判斷犯錯或無理。
  余若海代表精進回應指,只要署方沒有按照法例要求行事,其決定自然必須推翻。余若海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E條,屋宇署有責任提供拒絕續牌理由,否則精進根本無從得知進而挑戰決定,精進手上又沒有署方內部會議紀錄。
  案件編號:CACV14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