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倘「鼓勵」戶外用餐 恐需承擔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03:00 2025-05-0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5-0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5-07 HKT

有律師指,若店家有提供便利戶外用餐的條件或以此作賣點,恐需承擔法律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指,判斷店家的責任須綜合多重因素,原則上如便利店或快餐店顧客外帶食物後在公共場合進食,並不構成違法,但關鍵在於商店是否存在「縱容」或「鼓勵」的行為。他舉例,若商家提供便利條件,如戶外照明、煙灰缸、餐具和調味料等,而該行為長期存在,或店家在宣傳上以該些條件作賣點,「均是店舖默許的客觀證據。」
他續指,若查證店舖提供桌椅,恐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即使聲稱由顧客自備桌椅,仍可能需承擔責任。至於顧客在公眾場所喧嘩至深夜,受《噪音管制條例》所監管;店舖若未設置垃圾桶及未安排專人清潔,而顧客亂拋垃圾,兩者可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陸大狀建議受影響居民向警方及食環署舉報,或聯絡當區區議員和民政處求助,亦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並要求大廈的管理公司規範商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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