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內地男駕電動單車撞傷10歲童不顧而去 涉危駕等6罪被捕

更新時間:02:19 2026-09-14 HKT
發佈時間:02:19 2026-09-14 HKT

警方周五(11日日)接獲報案,旺角洗衣街近太子道西發生一宗交通意外。意外中一輛電動單車撞倒一名十歲本地男童,導致男童受傷。涉事電動單車的男子在意外後不顧而去,逃離現場。

警方表示,高度重視案件,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交通意外調查隊及特遣隊人員立即展開深入調查和翻查大量閉路電視,迅速鎖定涉事男子,並展開拘捕行動。

35歲內地男子在旺角洗衣街近太子道西駕駛電動單車期間,撞傷一名10歲本地男童後不顧而去。
35歲內地男子在旺角洗衣街近太子道西駕駛電動單車期間,撞傷一名10歲本地男童後不顧而去。


周六(12日)下午,人員於旺角亞皆老街近砵蘭街拘捕涉案的35歲內地男子,並檢取相關的電動單車。被捕男子涉嫌「危險駕駛」、「意外後不顧而去」、「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嚴厲譴責涉案男子於交通意外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後不顧而去,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引致騎乘者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警方指出,在市區使用電動單車不但違法,而且並不會受任何第三者保險保障。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受害人將無法向保險公司進行民事索償。警方會繼續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