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貨店主因處理未完稅香煙罪成判囚8星期 海關歡迎裁決

更新時間:19:23 2026-09-03 HKT
發佈時間:19:23 2026-09-03 HKT

一名雜貨店店主因處理未完稅香煙,違反《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昨日(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8星期。海關表示歡迎裁決,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人員於2026年1月30日在上水新成路進行反私煙行動期間,在一間雜貨店發現有香煙以低於法定稅款的價格出售。海關人員隨即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62歲的女店主及檢獲共8560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3.9萬元,應課稅值約2.8萬元。

一名雜貨店店主因處理未完稅香煙,違反《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於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8星期。政府新聞處圖片
一名雜貨店店主因處理未完稅香煙,違反《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於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8星期。政府新聞處圖片


自從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於2025年9月19日生效,售價低於煙草稅的煙支須證明已課稅,否則會被推定為未完稅香煙。海關亦有密切留意市場狀況,頻密巡查並果斷執法。

海關呼籲香煙零售商切勿售賣來歷不明的香煙及對來貨價低於法定稅款的香煙提高警覺。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如有任何香煙予以要約出售或要約供應,而該項要約的代價,價值低於對該支香煙所徵收稅款的稅率,則該支香煙即為應課稅品。此外,任何人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未完稅香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