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利董事指南丫四號早期設計已定舵機房與油箱房中間不設水密門 遭質疑說法與調查報告不乎
發佈時間:12:52 2025-05-15 HKT
120多名港燈員工及親友於2012年的國慶日晚上,登上「南丫四號」出海觀賞煙花後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沉沒,在數分鐘内共39人葬身大海。死因庭今日進入第8日研訊,財利董事羅愕瑩庭上供稱在設計「南丫四號」時發現其設計與香港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相抵觸,與製作「南丫四號」圖則的外判Naval-Consult商討後,在早期設計已決定在舵機房及油箱房位置不設水密門,遭質疑其説法與調查委員會報告不乎時稱「你可以話我冇諗返起啦」。
羅衍瑩指馮繼明或未翻查圖則下錯誤理解要裝水密門
昨日開始作供的財利船廠董事羅衍瑩,今日續接受海事處代表大狀羅蔚山提問時指,「南丫四號」的船殼建造曾外判内地梧州船廠,儘管期間曾到梧州船廠檢查製造進度,惟「唔記得」是否接獲哥哥羅愕瑩的指派而進行,並指由時任工程師馮繼明負責檢查船殼。羅衍瑩提及「南丫四號」船殼建造完成,運送到財利,自己才負責調派人手監督後期工程。羅憶述,當時曾進入過「南丫四號」的船體,惟「唔記得」有否進入過舵機房或油箱房,稱「要瓹窿行入去就未必有」。
海事處代表續引述梧州船廠向馮繼明發出的信件,表示雙方溝通時提及「南丫四號」的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工程是由財利負責,羅衍瑩則稱「我唔知點解梧州船廠都錯誤理解要裝水密門」,又强調認爲馮在短時間内已回復梧州船廠,有機會在「冇翻查圖則」的情況下錯誤理解要安裝水密門,惟海事處代表則指出羅的説法不合理,相關「南丫四號」圖則數量實際並非極大量。


海事處代表向羅衍瑩引述引述時任工程部主管JA Leizaola的説法,指對外發出郵件時必定會經過羅氏的董事,惟羅衍瑩稱「唔係好同意」。海事處代表續向羅衍瑩引述馮繼明的供詞,指在1995年收到羅衍瑩指示監察在梧州船廠的「南丫四號」的船殼建造工程,而船艙部分内的任何水密設備,包括水密門及水密鋼等都是由財利負責施工,羅衍瑩回應「點樣instruct佢真係冇印象」。惟相關信件曾顯示,中國船級社負責「南丫四號」船尾舵機房的「flood test」(滲水測試)以檢測是否水密艙,「梧州船廠」亦會在舵機房進行打氣測試(air test)以檢測是否水密艙。
財利曾於南丫四號到港後「按圖開孔」讓員工進入船艙工作
羅衍瑩提及Naval-Consult在1995年左右就「南丫四號」做過初步穩定性計算,惟不知道爲何財利沒有將其交給海事處「要問羅愕瑩」。羅衍瑩被問及時任繪圖員張福初計算「南丫四號」的穩定性後,是否有財利負責人復核後才交去海事處時,則回應「我唔清楚」,亦不知道在1998年及2005年的穩定性計算是否有人復核。
海事處代表引述「南丫四號」的圖則在舵機房及油箱房中間,部分顯示設置水密門(water tight),部分則顯示通道(access),羅衍瑩回應「係有不吻合之處」。海事處代表引述羅衍瑩昨日證供,認為圖則上的WT的字眼,並非一定指水密(water tight),有機會指風雨密(weather tight),惟實際上船隻甲板上的位置才會採用風雨密,甲板下的位置必然是採用水密規格,羅衍瑩今同意。
港燈代表向羅衍瑩提問,「南丫四號」的船殼在梧州船廠製造後,是否有將舵機房及油箱房中間的開洞密封好,羅衍瑩回應「唔記得 睇報告話密封咗」。港燈代表續問,財利是否在「南丫四號」運送到香港後,再切開中間的開洞,羅衍瑩同意,表示要讓員工進入船艙工作而「按圖開孔」,理應由「馮繼明監督」開孔過程。羅衍瑩明言圖則沒有顯示要安裝水密門,因此割完開洞後,亦沒有向水密門生產商購買相關位置的水密門,亦沒有安裝水密門,强調海事處亦檢驗過此開口的尺寸大小,亦沒有提出有問題。
董事羅愕瑩指南丫四號建造有改動前須與船東商討
財利船廠另一位董事羅愕瑩庭上供稱,自1973年進入財利後成爲董事,有造船工程的大學資格,負責船隻銷售及與潛在客戶溝通,新船建造主要由他及弟弟羅衍瑩主力負責。港燈在1994年至1995年去信財利邀請參與「南丫四號」建造項目的投標,羅愕瑩記得準備標書時,有準備「南丫四號」的初步總佈置圖則,亦有提及船的規格、建造期、及價錢等,其後財利成功中標。羅愕瑩表示中標後與港燈簽署合約,被問及建造期間要對「南丫四號」作出與標書内容不符的改動時,是否一定要與船東商討,財利不能隨意改動,羅愕瑩回應「可以咁講」。
羅愕瑩續指,「南丫四號」的圖則當時外判給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負責,是由於港燈的標書要求以雙體船「東區一號」作為藍本設計,而「東區一號」是由Naval-Consult設計,因此財利在中標後已與Naval-Consult溝通設計「南丫四號」的圖則,並非如時任工程部經理張泉佑所指,因當時張泉佑不在財利才要將圖則外判。翻查資料顯示,「東區一號」亦沉沒了。
羅愕瑩再指時任工程部主管JA Leizaola在張泉佑離職前半年由他聘請,知道JA Leizaola有英國大學的造船工程資歷,儘管他未必能設計圖則,但他照理能看懂圖則。羅愕瑩被問及JA Leizaola是否懂得計算船的穩定性時,則指「咁我又唔知 應該識睇result」,是否認為JA Leizaola有能力覆核穩定性計算的結果時,明言「我認為係」。
為滿足海事處規定決定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設水密門
羅愕瑩作供指,當Naval-Consult設計「南丫四號」的圖則交由海事處審批後,透過中介公司宏信介紹,將「南丫四號」的船殼建造交給中國內地梧州船廠負責,當時財利及梧州船廠為首次合作。羅愕瑩稱馮繼明會負責監督建船過程,以確保施工跟足圖則,自己亦曾到訪梧州船廠大約三度檢查進度,其後經中國船級社檢查後才將「南丫四號」運送回財利進行後續工程。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南丫四號」的標書指,「南丫四號」須包含5個水密艙壁及6個水密艙,向羅愕瑩提問港燈與財利其後是否有更改過標書內容,羅愕瑩回應「文件上冇更改」,惟「我本人唔知」口頭上是否有更改過。死因研訊主任續引述「南丫四號」的分部及艙壁圖,提及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顯示有通道(access opening),羅愕瑩回應指「呢幅圖唔係水密」,惟死因研訊主任指出標書顯示此處理應要做水密門,羅愕瑩回應指Naval-Consult在設計「南丫四號」圖則時,羅愕瑩發現此處做水密門會與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相抵觸,因此羅愕瑩與Naval-Consult 的 John Lim 商討後,決定「呢個位(即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唔需要水密」。
相隔逾12年才想起「南丫四號」設計初期已決定不建造水密門
羅愕瑩補充,Naval-Consult 設計「南丫四號」時雖然按「東區一號」作藍本,惟「東區一號」並非在香港航行,因此符合中國船級社的規範,通過「兩艙進水不沉」的標準,相反在香港航行「南丫四號」只須滿足「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便可,因此認爲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設水密門都沒有問題,能滿足香港法例。惟羅愕瑩同意在2013年的在調查委員會報告中只能「推論」當時不安裝水密門的原因,但如今卻能在庭上記起其不裝水密門的原因,今能肯定設計「南丫四號」時根本不需要在相關位置設置水密門。
羅愕瑩被問及爲何沒有就取消水密門之事宜與港燈修改標書時,則指「中間有嘢更改都唔出奇」,表示雖然書面沒有修改標書,但「口頭有冇講就唔記得」,强調最終海事處亦審批了。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羅愕瑩在2013年的調查委員會,即海難事故發生的3個月後,居然沒有想起「南丫四號」在設計初期時已決定不建造水密門,羅回應「你可以話我冇諗返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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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與Naval-Consult提及決定不設水密門
死因研訊主任向羅愕瑩指出,既然認爲「船總長度一成」的規格如此重要時,爲何張福初在做「南丫四號」的穩定性計算時違反了這規例,而羅愕瑩卻未曾發現,羅愕瑩回應「唔知有冇復核 重點係交俾海事處」,稱由張福初全權負責。羅愕瑩被問及有否向梧州船廠提及「南丫四號」的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需要水密門時,則指水密裝置是「南丫四號」運送到香港後,由財利員工後期安裝,與梧州船廠無關,因此亦不會向他們提及相關位置不會有水密門。
羅愕瑩被問及財利員工將「南丫四號」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開了洞口後,是否在直至事故發生前都未封好,羅愕瑩則反駁「唔可以話冇封返好,係跟圖則做」,惟同意該洞口是在梧州船廠封好、抵達香港後,由財利員工切開的。羅愕瑩强調財利的意思,由製造「南丫四號」初期時已認爲不需要在相關位置做水密,若與其他證人的説法有所抵觸,則以自己的説法為準。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羅愕瑩除了與Naval-Consult的John Lim提及過此更改外,是否曾與他人提及過,羅愕瑩回應「冇」。羅愕瑩亦表示不知道「南丫四號」的船艙圍板只有190毫米,違反規例要求的230毫米。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再確認羅愕瑩如今的説法,指曾與John Lim商討「南丫四號」要跟「船總長度一成」的規格,因此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安裝水密門,並認爲Naval-Consult能在其後的圖則反映到該位置是通道(access openning),而非水密 (water tight),羅愕瑩回應「應該係咁」。
稱私下決定減少水密艙壁數量亦毋須通知工程師
遇難者家屬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質疑羅愕瑩與Naval-Consult的John Lim決定在「南丫四號」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設水密的溝通在何時段發生,羅愕瑩指港燈在1994年11月批財利進行「南丫四號」建造工程,大約在12月尾與John有此決定。遇難者家屬一方續引述財利向海事處遞交的圖則,顯示當中並非如羅愕瑩所指,在相關位置不設水密,惟該些圖則由羅愕瑩向海事處發送。羅愕瑩回應,當時自己是為放假的員工JA Leizaola 協助發出圖則,惟自己「唔一定睇(圖則)」,亦指「我知内容,但唔等於我會check」,不過他同意若自己有詳細檢閲圖則,會發現圖則在相關位置標識水密是錯誤的。
羅愕瑩被問及儘管標書要求「南丫四號」要有5個水密艙壁及6個水密艙,在與John Lim決定減少水密艙壁數量後,是否仍不需要向主要負責工程師馮繼明提及,羅愕瑩稱「唔需要」。惟遇難者家屬一方則指出,John Lim從來沒有向調查委員會或在證供中提及羅愕瑩有提出過該改動。羅愕瑩則强調拆除兩艙是爲了符合「船總長度一成」的規格,並否認在「南丫四號」建造時的1994至1996年已知道要在兩艙中間設置水密門。
遭質疑庭上說法為「今日嘅你打倒昨日嘅你」
海事處代表庭上質疑羅愕瑩提出要符合法例「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的説法,指根本沒有法例要求最尾的船艙不能短過船總長度一成,稱羅愕瑩對該規例的理解錯誤,羅愕瑩則指「我都係而家先知道」、及「我可能理解錯誤」。海事處續質疑羅愕瑩指拆除兩艙之間的水密門是爲了避免違反「船總長度一成」規格之說,無論羅愕瑩或John Lim均根本從未在2013年的調查委員會報告中提及過,羅愕瑩回應「我唔記得」,並稱有無水密門均合法。
海事處代表引述羅愕瑩在調查委員會提及,「南丫四號」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便可,所以兩艙中間是否安裝水密門都無所謂,惟如今羅愕瑩卻變更其説法,稱曾向John Lim提出一定要取走中間的水密門,否則會違反「船總長度一成」的規格,羅愕瑩回應「重點係合法」。海事處代表續描述羅愕瑩與John Lim為「秘密對話」,稱羅愕瑩之説法為「今日嘅你打倒昨日嘅你」,認爲羅愕瑩如今的解釋為事故發生才倒轉思考揣測當時情況,亦質疑羅愕瑩與John Lim之間的對話並不存在。
事件造成39人罹難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家屬梁淑玲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