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冒牌水風波|「鑫鼎鑫」認4罪、董事呂子聰認7罪 押後12.30判刑

更新時間:12:12 2026-11-05 HKT
發佈時間:12:12 2026-11-05 HKT

飲用水供應商「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早前被政府物流署終止供應瓶裝水合約,其董事呂子聰涉嫌以虛假資料投標;呂子聰另被揭發涉嫌使用虛假周年報表申請衛生署病毒快速反應試劑的合同。呂及「鑫鼎鑫」被控欺詐及企圖欺詐等罪,分兩案起訴。呂子聰今於區域法院承認兩案合共7罪,「鑫鼎鑫」則承認4罪。法官練錦鴻押後判刑至12月30日,呂子聰無保釋申請,須還押候判。

呂子聰與鑫鼎鑫共認11罪

62歲被告呂子聰,承認瓶裝水案的1項欺詐、1項企圖欺詐、1項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1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用途、1項沒有登記為食物進口商而經營食物進口業務及1項售賣沒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罪。他另就病毒快速反應試劑案承認1項企圖欺詐罪。全數7罪。

公司被告「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承認各1項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用途罪、沒有登記為食物進口商而經營食物進口業務罪,及售賣沒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罪。

呂子聰投標政府樽裝飲用水供應合約

瓶裝水案案情指,「鑫鼎鑫」2007年5月在港成立,而呂子聰自2017年起擔任「鑫鼎鑫」的唯一董事,並與其妻子為僅有股東;「鑫鼎鑫」獲納入物流署的供應商名單。

物流署於2025年3月21日為政府各部門樽裝飲用水供應招標,合約為期36個月,按地點分為港島區及離島區188 萬枝、九龍區200.1萬枝和新界區251.9萬枝的3個組別。呂於5月1日就上述3個組別遞交標書及文件,當中由呂親筆簽署。標書中的「貨品詳情附表」指,貨品由内地公司「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樂百氏」 )製造,品牌名稱為「鑫乐/乐百氏」,製造商工廠地址為 廣州市白雲區太和鎮白山村 。被告另附上看來由樂百氏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證明》、一份發給樂百氏廣州的 《食品生產許可證》等。

稱樂百氏廣州為製造商後獲批價值5294萬元合約

物流署高級物料供應主任容啟初審閱文件後,在5月7日及9日要求「鑫鼎鑫」澄清一些事。容之後收到呂的電郵,呂澄清製造商是樂百氏廣州,而供應的貨品品牌為鑫樂。呂進一步附上涉案《自我聲明》和印有「中国认可国际互认检测」標記的水樣本檢測報告等文件,以符合投標要求。

投標委員會信賴涉案標書及文件屬實,建議將價值5294萬元的港島區及離島區合約批予「鑫鼎鑫」。2025年6月26日,「鑫鼎鑫」獲批上述合約。

首批供水包裝上展示樂百氏廣州以外名字

呂於2025年7月與物流署助理物料供應主任陳穎豪多次討論樽裝飲用水包裝,「鑫鼎鑫」被特別要求包裝上列明製造商樂百氏廣州的全名及地址;陳多次提醒包裝上不得展示樂百氏廣州之外的製造商及名字。惟「鑫鼎鑫」在7月18日的第一批水上仍採用了未獲批准的設計,包裝除顯示「鑫樂」外也顯示「觀音山」,而「觀音山飲用水有限公司」及「羊台山飲品有限公司」並列作製造商;「鑫鼎鑫」回覆指會在下一批水作更正。

容啟初於2025年8月8日收到呂的電郵,申請變更鑫鼎鑫樽裝飲用水的製造商為「东莞市东娃饮用水有限公司」(「東娃」 ),原因是白雲區連場大雨、嚴重水浸及山泥傾瀉影響貨品供應。之後呂遞交3份看似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應鑫鼎鑫申請而發出的東娃水樣本檢測報告等文件。物流署隨後批准變更;香港標檢證實無發出上述3份報告,或為鑫鼎鑫作任何檢測。

樂百氏澄清無參與投標供水亦無與鑫鼎鑫合作

物流署於8月11日收到由樂百氏發出的的澄清函,樂百氏表示無參與向政府部門供應樽裝飲用水的投標、與鑫鼎鑫無業務合作、所提供的飲用水並非由樂百氏製造,及樂百氏從未授權第三方以「鑫樂」或「觀音山」的品牌銷售樽裝飲用水。容啟初遂要求呂解釋,呂在會議中聲稱經微信向樂百氏廣州採購貨品,並附上「乐百氏水」和「中港(饮用水)」群組的對話紀錄。物流署隨後於2025年8月15日報警,翌日暫停合約。

樂百氏一方證實,鑫鼎鑫提供的樽裝飲用水並非由樂百氏廣州製造或提供,樂百氏或樂百氏廣州只會以「樂百氏」的品牌名稱製造飲用水,與「鑫樂」或「觀音山」無關;另確認無發出涉案的投標文件。香港某物流公司確認受呂指示,從東莞的觀音山礦泉水廠運水到香港,並存於元朗倉庫。在案發時,鑫鼎鑫並非登記食物進⼝商 。

呂於2025年8月17日被捕,他自願地從手提電腦列印出涉案文件;他在警誡下承認擬訂涉案標書。

未交周年申報表 病毒檢測試劑亦不符技術要求

病毒快速反應試劑案的案情指,衞生署於2025年1月就100萬劑病毒快速實時逆轉錄聚合酶鏈式反應試劑的供應合約招標,合約為期24個月。如投標公司是在香港成立,須提供已送予公司註冊處存檔的最新周年申報表,若未能在截止時間或之前遞交,署方將不會考慮該標書。

呂於3月5日代表鑫鼎鑫投標,之後由於欠缺周年申報表,衞生署職員向鑫鼎鑫發信要求在4月7日或之前提交文件,否則不會考慮標書,惟一直無收到回覆。衞生署職員遂先後兩度提醒,呂於4月7日下午約4時半要求延長限期遭拒,他於5時許以電郵提交看似是截至2024年5月7日的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文件。

衞生署職員留意到上述申報表使用較舊的2014年版本,排版與其他投標者不同,因此沒有接納為有效文件。另由於鑫鼎鑫提供的檢測試劑並不符合技術要求,最終投標失敗;職員亦將申報表的不當情況上報部門投標委員會。當樽裝飲用水事件被廣泛報道後,衞生署到公司註冊處網站查證,發現鑫鼎鑫沒有存檔2024年的申報表,因此報警。呂於2026年8月20日,因病毒快速反應試劑案正式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423/2026、DCCC1424/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