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碎屍案|政府總化驗師指圓頭鎚上DNA與鄺港智是「唯一吻合」
發佈時間:17:39 2026-11-03 HKT
28歲名媛蔡天鳳(Abby Choi)2023年2月疑遭殺害後肢解烹屍,蔡天鳳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前夫兄長鄺港傑否認謀殺罪。案件踏入第29日審訊,政府總化驗師供稱,他親自到場建議警方檢取哪些物品,交由他在政府化驗所化驗,另將鄺球及鄺港傑的DNA與案發現場、白色七人車及其他證物上的DNA作對比。他檢驗涉案圓頭鎚上的DNA時,發現DNA化驗結果為男性,屬單一來源DNA,而且全部數字與鄺港智吻合,但卻與鄺球及鄺港傑的DNA不太吻合,故他推斷鎚上DNA有可能來自鄺港智。
採集鄺氏父子口腔拭子樣本為比對證物上DNA
控方傳召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博士出庭作供,衛永剛透露在2023年2月24日曾到達龍尾村單位,當時他身穿全身保護衣,戴上口罩、手套、鞋套,與法醫、法證人員、攝影師及證物警員進入已封鎖的龍尾村單位。法證人員在現場檢取證物,再交給他在政府化驗所化驗,而他亦有在現場給予意見「應該檢取咩證物」。
控方關注,檢驗證物的目的是為了檢取物品上的血跡、口水、頭髮及DNA,並將結果與失蹤人士蔡天鳳及口腔拭子樣本的提供人作比較,以辨別DNA的來源。衛永剛確認,同事提供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的口腔拭子,3份口腔拭子樣本由衛永剛進行分析,並比較案發現場、白色七人車及其他證物上的DNA。
利用基因變異特性進行身份鑑別與排除
衛永剛解釋他如何檢驗證物如涉案圓頭鎚上的DNA,他首先以沾濕的棉花棒擦拭整個手柄表面,再將棉花剪下並放入 DNA萃取試管中,經過多個實驗步驟後,便會進行DNA分型與分析,最終得出代表個人基因特徵的數字組合。DNA分型檢測會同時分析26個DNA基因系統,基因系統上的位點因人而異,檢驗結果會以數字來代表不同的基因系統。其後將當事人的DNA與圓頭鎚上的DNA結果作對比,若26個DNA基因系統全部吻合,則可推論該證物上留下的DNA確實屬於該當事人。
衛永剛指,他利用證物上的DNA進行DNA分型分析及性別測試系統,解釋指DNA系統在人與人之間存在變數,如某個DNA 基因系統在A體內可能表現為15和16,而在B體內則可能表現為15和17,透過對全部26個DNA系統進行綜合比對,不同人擁有完全相同DNA檔案的機率極低。檢驗人員正是利用這種基因變異的特性,來進行身份鑑別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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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化驗師指圓頭鎚上DNA有可能來自鄺港智
此外,基因檢測中的有性別決定基因,男性呈現XY染色體特徵,女性呈現XX染色體特徵,而涉案圓頭鎚上DNA檢測結果明確顯示含有XY染色體,即可斷定該DNA樣本源自男性。而且在涉案鎚仔手柄上找到的DNA,經過26個DNA系統比對後,全部數字與鄺港智完全吻合,且性別判定一致,衛永剛便推斷鎚上DNA有可能來自鄺港智。
衛永剛提到,隨機在人群中找到相同DNA組合的機率極低,只有62億分之1的機會有人會有相同DNA組合。衛永剛另解釋,要判斷DNA屬於單一來源或是混合DNA,當DNA分析結果顯示出現1至2個數字,便代表DNA來自一個人,而若DNA分析結果顯示出現2個以上數字,則顯示該樣本為混合DNA,即該樣本有多於一個人的DNA。而涉案鎚仔手柄上的DNA為單一來源DNA。
衛永剛續稱,在證物圓頭鎚上只能找到鄺港智的DNA,而若要在物品的表面留下DNA「需要皮膚直接接觸過鎚仔表面」,更需要「有啲力去揸住個鎚仔,同埋要有啲摩擦」,而且需要接觸鎚仔一段時間,非輕觸就能留下DNA。衛永剛補充,他曾對比過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等人的口腔拭子樣本,並發現鄺港智的DNA是唯一吻合的。
鄺氏父子被控謀殺蔡天鳳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三人否認謀殺罪,但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本案以英語進行,由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吳希樂、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代表,鄺港智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Raffell) 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