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強姦智障女院友 5罪成囚13年 官:行為令人極度厭惡
發佈時間:10:38 2026-10-14 HKT
匡智會轄下大埔區殘疾人士院舍有23歲智障女子遭37歲時任助理舍監五度強姦,閉路電視拍攝到助理舍監在案發時間進入房間,而事主的床單被驗出有被告精液,被告辦公室儲物櫃內則被搜出潤滑劑及安全套等。助理舍監受審後早前被裁定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法官游德康今日於高等法院指被告行為令人極度厭惡,判處被告監禁13年。
現年40歲男被告宗培基被控於2024年7月13日、21日、28日、8月3日及約9日,在大埔某宿舍強姦女子X。控方早前指女事主X現年約23歲,而她自幼被診斷出發展遲緩,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智障人士,其心智約等同一名不足10歲的兒童,曾有精神病史。
還押間以頭撞牆自稱情緒低落 旁人見「食得瞓得」
游官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案發後情緒穩定,日常功能良好,僅提及事件時出現迴避跡象,以及受審時被質疑而感到不信任,惟挫敗感逐漸消退,事主另感到羞恥,擔心身份外洩,縱觀而言沒有創傷後壓力症狀。
游官再引述被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於荔枝角還押期間以頭撞牆,自稱情緒低落,在精神科醫生面前抓緊手腕,惟工作人員交代完成訪談後被告與他人表現自在,沒有自殘或社交退縮。游官續指其後被告不滿定罪,描述前後不一,先稱無法入睡,後改稱會半夜醒來,又指食慾不佳;工作人員則指其睡得安穩,飲食良好,與他人相處融洽。
報告指被告人格有問題但精神無問題
報告再指被告自稱一直聽到內在聲音道「沒有未來、沒法離開監獄」,然而其病史不可靠,訪談前3日被告曾獲父親探望,訪談時被告卻指父親未出院,對質時再改稱胞姊沒有通知父親出院。被告在訪談時指認識事主約2個月,對方主動接近自己,2人互相吸引而成為情侶,事主堅持要被告入房聊天,而被告因有煙味而四處查看,再入房輔導事主,其後2人擁抱、互相愛撫私處,報告指被告人格有問題但精神沒有問題。
重犯風險中等不應從事照顧弱勢工作
心理報告中被告稱事主關心被告,要求成為被告女友,被告為事主帶來希望,2人調情,被告有非禮但沒有強姦事主。報告指被告長期情緒不成熟,依賴家人支援,獨立程度有限,以性作為處理壓力的手段,孤獨、解難及人際界線有困難,故有中等風險重犯,需要接受心理治療,不應從事任何照顧弱勢工作。
官斥嚴重違誠信 以零食戒指等誘導並強姦事主
游官判刑時指加刑因素包括事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心智僅得9歲,屬輕度智障,無力自保,生活需要他人支援,而被告5次犯案時清楚知道事主無法獨自生活。游官批評被告嚴重違反誠信,作為專業照顧人員,其職責在於保護事主,被告卻因利乘便,以零食或買戒指等誘導,再強姦事主,違反僱主信任。游官認為房間理應是事主感到最安全的地方,被告卻於房內強姦事主,而且犯案有預謀,擔任助理舍監19日後便於短時間內5次犯案,又準備好潤滑劑及安全套等,其中2次強姦沒有使用安全套,增加性病及懷孕風險。
游官指其求情因素均微不足道,供稱床上精斑皆因當日穿短褲流汗,說法荒謬絕倫,終以7年至8年監禁為各罪量刑起點,沒有使用安全套加刑1年。游官痛斥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暴力,但令人極度厭惡震驚,案發後2份報告均未顯示被告有任何悔意,5罪終合共判處監禁13年。
警歡迎判決指對同類案起阻嚇作用
大埔警區刑事部總督察譚婧珊庭外表示,警方歡迎法庭判刑,相信起到阻嚇作用,又指被告利用職位之便,以照顧者的角色濫用受害人對他的信任從而性侵,令人痛心疾首,希望受害人及家屬今後重新出發,開始新生活。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已擴大涵蓋志願工作者
譚婧珊另交代,警方為加強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已於去年12月15日擴大至涵蓋「志願工作者」,以完善保護網。至於早前完成的「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其中有強調「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平衡「性自主權」及「保護原則」,諮詢文件建議訂定罪行,針對犯罪者使用特定手段促使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或「同意」進行性行為;或針對犯罪者是精神缺損人士的照顧者,或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而與該精神缺損人士發生性行為。
譚婧珊深信透過修訂法例與預防機制並行,可以更有效地將心懷不軌人士排除在外,最後呼籲社會各界監察性暴力罪行,如果發現可疑事件請挺身舉報。
案件編號:HCCC277/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