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姦醉娃罪成囚6年 事主患創傷後症3年未緩解 官斥被告處心積慮乘人之危
更新時間:17:07 2026-09-23 HKT
發佈時間:17:07 2026-09-23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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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青年3年前相約女友人到尖沙咀酒吧消遣後,乘對方不勝酒力,強行帶返東涌住所強姦。青年受審後遭陪審團一致裁定強姦罪成,法官郭啟安今午於高等法院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承受重大創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事隔三年仍未緩解。郭官批評被告處心積慮乘人之危,行事輕率自私,罔顧後果,判囚6年,籲被告「調整心理心情,好好接受現實」。
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與男友差點分手
被告蕭浩然被控於2023年8月26日在大嶼山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郭官引述被告案發時18歲,中三畢業,先後任職餐廳、貨倉、裝修及搬運工人,案發前需承擔祖父約1萬元醫藥費,精神財政壓力俱大。事主創傷報告則指,事主於案中承受重大創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事隔三年仍未緩解,情緒波動難以保持穩定,易怒、擲物、偶爾尖叫,人際關係及日常功能受損,與家人男友發生衝突,被逼留院治療。事主與男友關係轉差,迴避親密接觸,男友曾考慮分手,令事主加倍無助,而藥物副作用亦一度令事主中斷治療,依賴吸煙。
官:被告行事輕率自私 酒醉非輕判理由
郭官判刑指被告案發前曾喝酒不是輕判理由,被告與事主份屬朋友,被告乘對方酒醉,強行帶返家中施暴,處心積慮乘人之危,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雖然沒有射精,但都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郭官批評被告行事輕率自私,罔顧後果,事主精神及心理因此受到極大創傷,事隔三年仍嚴重影響事主生活工作,以及家人男友關係。郭官終以6年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有見被告案發時年輕沒有案底,減刑至6年。
求情稱患焦慮症 官嘆「畀佢糟蹋嗰個重慘」
辯方判刑前求情指被告曾赴葵涌醫院求診,確診患上焦慮症,惟非因此犯案。郭官拒絕押後判刑,嘆曰「佢又慘,畀佢糟蹋嗰個重慘」,希望事主病情會隨時間好轉,籲被告「調整心理心情,好好接受現實」,日後「早啲釋放,重拾信心,好好做人」。
案件編號:HCCC69/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