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認誘騙5人到KK園 判囚56個月上訴失敗 上訴庭:販運人口行為加重罪行嚴重性

更新時間:13:41 2026-08-20 HKT
發佈時間:13:41 2026-08-20 HKT

33歲無業男子涉誘騙5名港人到東南亞國家工作,令他們被禁錮剝削、遭受體罰、被迫打詐騙電話。他前年承認串謀詐騙罪,判囚4年8個月,早前刑期上訴失敗。上訴庭今頒下書面理由解釋指,本案為一宗極度惡劣的人口販運案件,犯罪集團對受害人進行金錢剝削,強迫他們無償工作,又向他們勒索金錢,屬經濟損失式串謀詐騙,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構成加重刑罰因素,大大加重串謀詐騙罪的嚴重性,區域法院案件刑期上限為監禁7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則可判處更高刑期,故他只判囚4年8個月實屬僥幸。

上訴指原審非以串謀詐騙控罪詳情量刑

本案受害人因厚薪工作機會、商業機遇及金錢誘惑,被引誘離開香港前往泰國或柬埔寨,最終被禁錮在KK園區,被迫為犯罪集團從事詐騙活動,或由家屬繳付贖金才可獲釋,部分受害人更遭受嚴重身體虐待。

上訴人馬智豪質疑監禁7年的量刑起點過高,而且上述強迫勞動、勒索贖金等販運人口行為,並非串謀詐騙罪控罪詳情的一部分,惟原審法官林偉權卻完全基於販運人口行為來判刑,超出控罪詳情的既定事實與情況,認為上述販運人口行為最多只可視作背景資料處理。

以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視作加刑因素並無不妥

上訴庭指出,香港並無販運人口或強迫勞動的罪行,也沒有絕對的立法責任去制定針對販運人口或強迫勞動的特定刑事罪行。上訴庭完全同意原審法官形容本案為一宗極度惡劣的人口販運案件,原審法官考慮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合乎正當理由,而馬智豪承認的串謀詐騙罪是指他意圖透過不誠實手段導致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受害人因被剝削充當勞工並被迫繳付贖金,蒙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審法官判刑時把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考慮成加重刑罰因素,增加串謀詐騙罪的嚴重性及罪責,並無任何不當。

上訴庭指,控方控以經濟損失形式的串謀詐騙罪,但引誘受害人到其他國家並不算充分具體的串謀目的。馬智豪認罪時同意案情,承認他是犯罪集團成員之一,涉案不誠實手段包括訛稱有就業、商業機會及豐厚經濟報酬,誘騙受害人到東南亞國家,隨後以武力或脅迫手段將其禁錮,強迫他們進行網上詐騙,並向他們或其家屬勒索金錢。這些詐騙行為旨在對受害人進行金錢剝削,強迫他們無償工作,又向他們勒索金錢,正與販運人口行為類似。

串謀詐騙罪於高院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

馬智豪招攬並欺騙受害人到外國,頻繁地與其他共謀者聯繫,安排人口販運,更曾和其他共謀者討論香港沒有任何將人口販運定為刑事罪行的法律。上訴庭形容此行為令人極度不安,香港沒有販運人口罪,使罪犯大膽認為自己可以肆意妄為並逍遙法外。5名受害人被拘禁的時間由15天至近15個月不等,其中一名受害人更是智障聽障人士,犯罪集團明知且冷酷無情地剝削受害人,更作嚴重的暴力對待。

馬智豪從涉案串謀詐騙活動獲得相當可觀的金錢報酬,包括每月5,000美元(折合港幣約39,200元)的報酬及介乎 4,000至6,000美元的加密貨幣報酬。即使串謀詐騙罪並非販運人口罪,上訴庭同意本案案情大大加重串謀詐騙罪的嚴重性,而且事件經過精心策劃,串謀犯罪時間長,涉及禁錮、暴力、強迫勞動、跨國元素,對受害人的態度亦冷酷無情。

上訴庭認為,若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則可因涉案嚴重虐待與剝削的行為與綁架掛鉤,考慮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綁架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絕對可採用更高的量刑起點去判處更高刑期。由於其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區域法院最多只可判囚7年,故區域法院以監禁7年作量刑起點,再為他認罪作刑期扣減,刑期處於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之內,上訴庭便不應予以干預。

案件編號:CACC242/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