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黃振強:2019年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眾籌 使用汽油彈算是「恐怖主義活動」

更新時間:10:40 2024-05-16
發佈時間:10:40 2024-05-16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7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辯方關注黃的承認案情中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育龍」開立之時仍未有2019年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部分,因為有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另他認為使用汽油彈都算是「恐怖主義活動」。

早前黃振強確認其代表律師和律政司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可獲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惟辯方指當中有內容與真相不同,包括9月軍訓是為預備12月8日大行動,黃同意有誤,但都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為理解自己要承認案情。

女被告劉佩凝。陳浩元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浩元攝
屠龍隊長黃振強。
屠龍隊長黃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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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今續指,承認案情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育龍」開立之時仍未有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部分,因為有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

辯方質疑12月7日才在「育龍」提及集齊30粒龍心(即殺警),法官張慧玲關注案情沒表示「育龍」一開始便有宣揚恐怖主義活動,控方稱案情指出「懷有該財產用於作出有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12.8計劃的意圖,不一定需要與12.8計劃絕對有掛勾。

辯方問到除12月8日,黃振強有否組織其他恐怖主義活動,例如「殺人」、用炸彈,黃回答認為「用汽油彈都算」,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使用約百支汽油彈,並有向警方投擲;10月2日,示威者中槍事件後,為「復仇」而向大窩口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扔汽油彈,其中中大並非使用「老虎仔」的貨源,前線幾百米後便有後勤免費製造汽油彈。黃振強同意沒使用「一分一毫」買槍和炸彈。

辯方提到承認案情中,黃振強11月8日向家長「黑警」稱「啲錢俾手足下半世用,嚟緊🔫🔫🔫」,黃回覆意指想拿到槍械,其後欲「著草」,黃另承認劉佩凝不認識「黑警」,不知道兩人的對話。

承認案情中更提到案發時間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兩人共籌集4百多萬 ,辯方質疑最早協議成立於11月「育龍」開設之時,為何黃會同意11月前是案發期間,黃:「因為呢份嘢唔係我寫」,他承認該內容與事實不相符,而「育龍」開設前劉佩凝並不知悉涉案戶口與恐怖活動有關。

早前黃振強承認在「育龍」發佈「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的帖文,稱「龍心」意指「殺警」。辯方問黃有否玩線上遊戲「屠龍傳記」,當中「龍心」是指寶石,可用現實金錢購買,黃稱沒玩過,辯方續問黃口中說「龍心」為「拎命」,他人是否可理解為「寶石」,張官聞言後稱黃不知道有此遊戲,無法回答,除非辯方提供「龍心」資料。

黃振強表示提供大額資助的金主通常是專業人士,懂得「規避法律」,訊息會使用「閱後即焚」功能,故黃手機找不到大額金主對話,反之黃不會特意刪除對話。

管理「育龍」籌款的telegram賬戶向捐款者稱可入帳至黃振強的本地戶口,管理員會再轉賬至屠龍小隊隊長泰國戶口,黃確認他從沒把款項轉帳至泰國戶口,但無論有否轉帳所有資金都歸他所管;另有本來習慣捐款至劉佩凝馬會戶口的家長,黃指示劉可繼續使用該戶口收取資金,黃同意不計及發佈文宣,上述是劉在「育龍」的唯一工作。

黃振強與劉佩凝相約在11月7日晚上6點多在觀塘海濱公園見面,當晚黃準備離港赴泰旅遊。黃回覆見面目的為確認彼此身份、及劉面交數萬元予他,辯方質疑兩人telegram對話沒顯示交收現金;劉當日前已轉賬逾萬元予黃;「育龍」只成立一天何來數萬;以及黃即將前往泰國,為何要手持數萬現金?黃稱可能與劉使用telegram通話,但移除了紀錄,辯方指出從沒交收現金,黃否認。

黃振強11月23日甫由泰回港便致電劉佩凝,提到「嚟緊有大行動」涉槍和炸彈,著對方「加緊眾籌力度」。辯方指顯示的2通電話分別1分鐘和34秒,內容主要是圍繞翌日交收時間,黃不同意。

辯方質疑黃振強2023年9月27日簽署無損權益口供前,從沒提過電話內容,而單單兩個來電顯示,應無從推測內容,但黃強調確有與劉佩凝提到配合其他團伙使用槍同炸彈。

11月27日對話顯示,黃振強又向劉佩凝稱「嚟緊我哋好快有大嘢發生架喇」,辯方續指若數天前已分享計劃,何必如此「隱晦」,直接說「我哋就快做架喇」便可,事實上因「佢係你好細嘅棋子」,根本不會與劉談槍和炸彈,黃一概不同意。

辯方又問黃振強,劉佩凝於23日在電話中如何回應,黃又答「唔記得」,所有內容只是大概憶述,無法記起一字一句。辯方最後指出,黃故意把與劉提及槍和炸彈一事放於「無從對證既電話裡邊」,黃再次否認。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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