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女認荃葵青遊行串謀非法集結 判囚25至30個月

更新時間:11:32 2024-04-02
發佈時間:11:32 2024-04-02

2019年8月「荃葵青遊行」演變成示威者築路障堵路、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在荃灣永順街截查3輛私家車及搜出大量行山杖、彈珠、鐳射筆等物。車上其中3人早前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等罪,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囚25至30個月,法官練錦鴻指本案中合謀參與和參與者罪責相等。

3名被告分別為30歲潘世傑、46歲羅雅婷和40歲區曉鋒,同承認串謀暴動之交替控罪,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潘和區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官指合謀參與與參與者罪責相等

練官指本案示威覆蓋荃灣多處,示威者擅自挪用水馬等堵路,更用汽油彈、磚頭等擲向警方,聯仁街一處示威者敲打交通燈作勢,把洗潔精倒在地下阻止警方推進,練官相信情況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市民生活難以正常進行。而3名被告雖非身處激烈示威之處,但離現場500至600米外,根據衣著、裝備等,唯一引伸為3名被告有備而來,提供物資助勢。

練官續指非法集結參與人數至少1000人、維持1小時以上,覆蓋範圍極廣,示威者佔據街道並把公物拆下等,練官表示示威者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對「香港一直引以為傲的自由和平社會聲譽帶來負面影響」,練官更形容涉案示威的參與者集結比較接近暴動,屬較嚴重的非法集結,考慮後認為本案中合謀參與和參與者罪責相等。練官又留意到早前同案被告獲以15個月為量刑基礎,但法官當時沒有解釋理由和提及參與者的堵路行為。

接受他人分發物資就有使用打算 裝備沒攻擊性亦非減刑因素

練官稱3名被告全身黑衣,潘世傑和區曉鋒更有收發器與示威者溝通協調抵抗警方執行職務,區曉鋒代表大律師求情指區被搜得之物品為防護性質,收發器由他人分發予他,練官認為區接受他人分給的物品便是打算使用,就算裝備沒攻擊性仍不構成減刑因素,分別判潘監禁30個月;區監禁25個月。

羅雅婷為其中一輛車車主和司機,求情指羅不打算親身到現場,不認識車上人士,但練官表示羅明知下協助同謀到現場,也屬不可或缺的角色,羅更於開審前2天才表達認罪意向,沒有3分1的認罪扣減,判囚28個月。

被告暴動現場500米外被搜出無線電收發機戰術背心等

案情指,8月25日下午,示威者在楊屋道等一帶行車道集結,並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約1718時,警方發現停泊在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3輛私家車,截查包括被告在內共10人,該處距離示威者佔據的德士古道暴動現場約500米。

潘世傑身穿黑色上衣,在其背囊發現一個防毒面具、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等,他所坐的車輛車尾箱有逾千粒鋼珠;羅雅婷和區曉鋒在另一車上,羅全黑打扮,承認是該車車主和司機,警方在車尾箱搜出一支約兩尺長的金屬棒和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羅聲稱該金屬棒「用嚟整車嘅」,另警員又檢取3支行山杖,區則穿著黑色戰術背心等,身上被搜出通話無線電收發機。

行車紀錄儀錄得有人提及用彈珠加油等跣警員

根據行車紀錄儀紀錄,有人曾談到彈珠及使用黃豆或油加水令警員跣倒,包括被告在內各人聚集在車尾處理內在物品,有人分派和協助穿上戰術背心。

同案7名被告早前承認串謀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判監9至12個月。

案件編號:DCCC117-118/2022,DCCC47/2024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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