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佔領立法會大樓案 王宗堯暴動罪成 連同劉頴匡鄒家成等押後求情

更新時間:10:14 2024-02-01
發佈時間:10:14 2024-02-01

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持續衝擊立法會大樓後闖入會議廳,涉案人士包括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等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今(1日)裁定王宗堯暴動罪成,他另早前承認進入會議廳範圍,法庭押後2月6日及21日,分批聽取王宗堯及同案13人,包括劉穎匡及鄒家成等的求情,3月16日判刑,除其中兩名記者續准保釋外,其餘被告還柙。

6名受審被告為黃家豪(24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4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4歲,藝人)、吳志勇(27歲)及林錦均(27歲),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王宗堯及吳則早前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 2人暴動罪脫

李官今裁定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暴動罪成;黃家豪及馬啟聰暴動罪脫,但兩人與何俊諺被裁定進入會議廳罪成;林錦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

李官頒下的判詞中提到王宗堯庭上證供,王宗堯當日與友人參與民陣遊行後,得知有記者在通訊群中求助、指需要充電器,王宗堯當晚獨自進入立法會大樓,將充電器交給在場一名記者。

王宗堯要親入立會為記者送充電器 官:令人摸不著頭腦

李官認為,王宗堯當時知道立法會已被示威者破壞及佔領,警方打算清場,他沒必要以身犯險。雖然王宗堯稱立法會內大多是記者及經常幫助身邊朋友等,但這不等於他須親身內進,為何不相約在立法會外直接把器材給求助的記者本人,既不用冒險入內,又可達到助人的目的。

王宗堯亦供稱充電器可以交給立法會內任何一位記者。李官認為說法令人摸不著頭腦,指王宗堯大可在立法會外找有否記者在,而不用入內;而控方在庭上播放片段亦顯示當晚立法會入口有大量記者採訪前議員林卓廷。

王入會議廳與黑衣人擁抱拍膊頭顯是表達支持鼓勵

李官續指,從片段可見王宗堯踏進會議廳後,前方已有數名記者,他有多番機會把充電器交給記者,卻沒立即這樣做,有一名記者拿鏡頭對向他時,王宗堯亦稱不需要及揚手。李官指明顯其證詞不盡不實、只是在砌詞,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

王堯宗亦被拍攝到,他在現場曾與示威者交談,離開會議廳前更走向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旁,與對方擁抱及拍膊頭。李官認為王宗堯舉動明顯是在表達支持及鼓勵,另指沒有忽略王宗堯是藝人,縱使可帶出他能憑藉知名度引起示威者注意,從而更能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動,但不論他是否藝人、知名度高低,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之推論是他有參與暴動意圖。

黃家豪、馬啟聰暴動罪脫

黃家豪和馬啟聰案發時均為記者,兩人供稱當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進行採訪工作。李官認為兩人在庭上詳細說出其採訪情況,並呈上多張當時拍攝的照片等,不能否定兩人進行採訪的說法屬實,亦找不到任何協助、支持暴動等行為,故裁定兩人暴動罪脫。

就兩人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黃家豪供稱指當日大量傳媒一直在直播立法會內外情況,他得知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內後,跟着其他記者進入;後來警方進駐立法會,但警員亦沒有對記者們有任何阻撓或要求離開等。李官認為無法排除黃家豪誤會記者可留下來報導及拍攝。

黃家豪干擾現場物品不守秩序 馬啟聰不遵從紅色警示

不過,黃家豪在會議廳內接觸已被其他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雖然他供稱想清楚拍攝損毀情況,才把小冊子按平以助拍攝。李官認為該小冊子並非讓一般人士使用及觸碰,黃家豪明顯未獲准許而私下胡亂觸碰會議廳物品,而且該小冊子被示威者撕毀,明顯是警方調查範圍,黃家豪沒必要、亦不應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以記者身份進行採訪並不是沒有限制,他的行為構成不守秩序。

馬啟聰雖然沒有作出不守秩序行為,但李官指當日立法會遭破壞及佔領,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發出紅色警示,所有人需要撤離,而紅色警示是立法會首次發出,具其新聞價值,傳媒亦廣泛報道,但馬啟聰卻稱自己當時對紅色警示懵然不知,實有違常理,他只在試圖隱瞞得知紅色警示時,仍選擇不遵從及逗留。李官遂裁定兩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各被告求情押後至2月6日及21日 3月16日判刑

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林錦均、潘浩超、 范俊文、劉頴匡及鄒家成,押後至2月21日求情;黃家豪、馬啟聰、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及沈鏡樂,則押後至2月6日求情。黃家豪和馬啟聰保釋候判,其餘人還押;法庭另為何俊諺索取兩份精神報告。

同案7名被告羅樂生(22歲,廚師)、畢慧芬(27歲,無業)、孫曉嵐(27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4歲)、沈鏡樂(26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9歲)和范俊文(31歲,文員),則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畢另承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案件編號: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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