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非法性交罪成判囚兩年半 按例須DQ區議員席位 政府:密切留意進展 9月中定罪起已停發酬津
更新時間:14:36 2026-11-03 HKT
發佈時間:14:36 2026-11-03 HKT
發佈時間:14:36 2026-11-03 HKT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於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結識11歲女學生,兩年半後2人發展成情侶關係,施駿興在天水圍單位內與女童性交。經審訊後,施被裁定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俗稱「衰十一」)罪成,他另涉非禮則獲判罪脫。法官陳廣池今日(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施駿興即時入獄2年半。
施駿興判囚兩年半 已超出《區議會條例》喪失資格門檻
上訴期未過 司法程序未完結
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員如干犯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
不過由於案件上訴期未過,未確定施駿興會否提出上訴,因此嚴格而言整個司法程序未完成。

政府早前已委任一個監察委員會,就施駿興案件進行調查。圖為民政事務總署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早前表示,已委任一個監察委員會,就施駿興案件進行調查。她當時表示,政府非常重視區議員的品行和誠信操守,故《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亦特地指明區議員必須在任何時間或任何方面注意個人言行,確保與區議員應有的聲譽相稱,以及符合公眾對區議員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
政府周二下午發聲明指,《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條例》)訂明,若區議員被裁定犯下罪行而被判處為期超逾三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將喪失擔任區議員的資格。由於控辯雙方仍可就案件提出上訴,政府會密切留意司法程序進展。至於施駿興的區議員酬津,則由9月14日定罪起已停止發放。
政府非常重視區議員的品格和誠信操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已按《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就個案委出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監察委員會將按案件的進展作適當跟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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