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冊擬收緊不包新聞報道 立法會法律顧問提逾20問 議員憂增加偵查報道難度

更新時間:12:02 2026-11-03 HKT
發佈時間:12:02 2026-11-03 HKT

政府計劃收緊土地查冊,新規定下查冊須符合九項「指明目的」,當中不包括新聞報道。若傳媒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須經土地註冊處處長審批。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致函政府提出逾二十項問題,關注拒絕申請的理據、上訴機制及「公眾利益」的清晰定義與評核準則。立法會已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今日(3日)召開首次會議。

查冊限九項指明目的 傳媒涉公眾利益須處長審批

根據政府提交的《土地業權條例》等相關附屬法例,日後市民向土地註冊處申請查閱土地及物業業權文件,必須符合9類「指明目的」,例如物業買賣、測量審計等。雖然條文包含「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但傳媒若以此理由申請,必須事前作出聲明,詳細說明如何使用資料以達致該目的,並交由土地註冊處處長作個別考慮及審批。

法律顧問關注拒絕申請理據 會否設覆核機制

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致函政府,提出逾20條問題,關注處方拒絕時須否提供書面理由;在處方決定拒絕前,申請人有否機會進一步陳述,當局又會否設立覆核或上訴機制;在處方拒絕,申請人是否會獲准重新提交申請。

關注有否「公眾利益」例子清單

根據文件,土地註冊處處長亦會就以「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為理由提出的申請作個別考慮,並就個別申請的特定情況考慮所有相關因素,而政府早前在立法會文件舉例「涉及大規模僭建物及無主物業的新聞調查個案中,有必要申請查閱相關物業的土地紀錄」為例子。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要求澄清,除上述例子,土地註冊處會否就公眾利益提供一份簡易例子清單。此外,助理法律顧問關注條文會否納入以公眾利益申請的考慮因素,否則申請指引會否公布詳細準則,而上述準則又會否諮詢公眾。

體演文出界議員霍啟剛日前致函委員會,表示認同傳媒查冊應「有規可循」,當局須「合理地平衡私隱保護與市民知情權,對正當新聞採訪採取『宜鬆不宜緊』的原則」。霍啟剛因需前往北京列席全國人大會議,為免影響審議工作及其他議員加入機會,決定退出委員會。

陳凱欣:傳媒查冊可協助揭發違法事件

曾任新聞從業員多年的選委界議員陳凱欣在會上質疑,即使涉及「公眾利益」,亦須由處長作個人考慮,是為傳媒工作者套上框架。她舉例指,記者進行財經調查時,可能同時發現僭建或新界套丁等涉及公眾利益的案件,難以強行劃分目的。

陳凱欣指出,傳媒查冊並非出於獵奇,而是履行職務,協助揭發違法事件。她舉例指出,柬埔寨詐騙集團涉嫌持有山頂11個豪宅的案件,亦是傳媒透過查冊揭發業權後,才促使律政司發出凍結令。她憂慮,若不設上訴機制,處長可能在缺乏傳媒視角下否決查冊,「處長有咩嘅背景可以裁定係咪涉及公眾利益?」更難以要求傳媒每次就否決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有幾多間傳媒可以同你哋司法覆核每一次報道呢」。

陳凱欣建議,只要是由政府新聞處登記的正規傳媒機構,並由其法定負責人或總採訪主任提出申請,即應被視為符合「公眾利益」目的。

局方指查冊旨在維持市場運作 一至兩工作天審批屬合理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回應時指出,(G項)「為學術目的或就物業市場作出報告進行研究或一般分析」亦適用於傳媒撰寫與物業或樓市相關的報道。她續稱,當傳媒無法使用「指明目的」申報時,可透過「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由主管當局權衡公眾利益是否大於個人私隱權。她強調,查冊制度並非為了便利偵查報道而設,對於非物業運作相關的申請必須審慎處理。

針對一至兩天的審批時間,何珮玲解釋,有關安排並不包括假期,且在與持份者溝通後,普遍認為時間合理。由於偵查報道事前通常需要較長時間準備,相信一至兩天的審批對報道的影響有限。她建議,若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超出原本申報目的之內容,應盡快重新遞交申請申報「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以免誤墮法網。

法例未設上訴機制 若不服決定只能透過司法覆核解決

土地註冊處處長陸嘉健補充指,擬議制度參考了運輸署現行的車牌查冊機制。他指出,運輸署的查冊制度在司法覆核案中,已被法庭裁定為合理。相較之下,公司註冊處的查冊甚至未設有涉及「公眾利益」的查冊渠道。

陸嘉健解釋,根據主體法例,進行土地查冊必須具備指明目的,而法例附頁雖列出一系列可向法庭上訴的處長決定,但並不包括「拒絕土地查冊新申請」的決定。因此,目前並無相關的上訴機制。若申請人不服處長決定,現時只能透過司法覆核尋求解決。他表示,將來若要增設上訴機制或改良制度,必須修改主體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