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黃之鋒案護國安顯法治 十國聯軍雙標令人不齒
發佈時間:07:00 2026-11-08 HKT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兼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因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周被高等法院判處監禁10年。連同他早前同樣已認罪並判刑的「35+」顛覆國家政權案,黃之鋒就兩宗《國安法》案件合共須服刑約14年半,總刑期僅次於今年初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而被法院判囚20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無視被告審訊前已自願認罪
無獨有偶,在黃之鋒案判刑一天之後,澳門前立法會議員區錦新亦被當地法院,以類近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及「與境外組織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罪」判監12年半,是為澳門首宗涉及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
一如所料,有關判決引來美西方反華勢力「大合奏」,齊聲「唱衰香港」。其中以美國為首的「十國聯軍」(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澳洲、加拿大、荷蘭及新西蘭)發表聯合聲明,指稱接連有民主派人士因《國安法》被判罪,反映有關法例旨在針對個人的政治表達和政治參與,要求立即停止有關「不公義的檢控」,並敦促中國與香港政府信守國際承諾,維護香港市民的人權和自由。
另一份由歐盟發表的聲明,則指控今次判決具有政治動機,顯示香港法治狀況持續惡化,進一步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云云。有境外人權組織更要求港府立即釋放黃之鋒與黎智英等國安重犯。
首先,正如特區政府昨日發表的嚴正反駁聲明指出,香港是個法治社會,特區政府一直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事實上,黃之鋒在審訊前已自願承認觸犯了相關《國安法》罪行,特區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包括聽取黃的代表律師求情與申請減刑理據,根據相關客觀事實及充分證據,獨立、公正地作出今次判刑,充分體現了法治精神。
反觀美西方的批評者,單純以被判刑人士的政治背景,便推論相關檢控和判決涉及政治動機,隻字不提在審訊過程中公開的大量犯罪情節與確鑿證據,本身才是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才是刻意歪曲事實及污衊抹黑的政治操弄。
英美自身國安法例既多且嚴
此外,每個國家都會制訂自己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下,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同時也是國際慣例與各國政府應盡的責任。當中美國和英國便以國安法例既多且嚴而聞名於世,絕對不會容許公民勾結外部勢力危害自身國家安全。
事實上,美英等國以「外國代理人」、「外國干預」等罪名起訴其本國乃至外籍人士的案件,在過去至近年皆屢見不鮮,當中不乏濫捕濫告、未審先判、甚或毋須審判也可長期拘禁的個案。尤其在美國,當地的反華政客為了自身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對中國生產的電動車、晶片、變壓器,以至大蒜等農產品,都牽引到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而予以禁制,「泛政治化」及「泛國安化」程度令人失笑。
歐盟方面,還記得當年黃之鋒等人發起佔領行動與反修例黑暴等違法暴力騷亂,對特區經濟民生及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破壞之時,歐洲多國均有公開大力支持,並對依法維持治安秩序的香港執法人員作出無理譴責,事後更給予部分違法黑暴分子政治庇護。近月輪到相關歐洲國家先後爆發騷亂,手法與當年的香港暴徒同出一轍,當地警方的應對手段遠比香港警方嚴厲,拘捕的人數亦更多。現在有關國家反過來對香港法治和司法制度作出無理攻擊,企圖透過政治施壓干擾特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再次顯露出其虛偽的雙重標準行徑,極其醜陋且令人不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