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海外律師申參與國安案被拒 不會交代原因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00 2023-04-09
發佈時間:03:00 2023-04-09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計畫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向法院提交正式申請,再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電視節目表示,海外律師申請時需自行決定提交哪些資料,亦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但強調修例是為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來港出庭提供途徑和程序。他又表示,當局不適合公開交代不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執業的原因,一旦披露就是不利國安。
  林定國表示,申請人要經過2個步驟,首先是提交適合資料,說服特首,如獲批准,就會將正式申請交予法庭處理。他指,現時當局的做法是提供途徑讓海外律師即使是涉及國安案件,都可爭取來港執業。他強調,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最重要是有關連性,有助特首下判斷,特首有權要求對方提交補充資料,但要視乎個別情況。
  被問到有否海外律師不利國家安全的具體定義,他表示,難以空泛評論,因為國安涉及不同考慮因素,憑空抽象去講何謂不利國安是不實際。至於有否「正面或負面清單」,讓有關律師考慮其情況,林定國表示,沒有這個安排,清單要全面,而基於國安性質,列明清單是不切實際。
  被問到對《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有何評價,林定國說,國安風險仍然存在,主要是由於地緣政治形勢,國安法的作用是管控風險,尤其是防範,重申無人想懲治其他人。他又認為,相比兩、三年前,市民對國安的認識肯定有很大進步。
  被問到上訴庭處理黎智英案時,認為聘請海外大律師Tim Owen符合公衆利益,是否政府考慮因素,林定國指,目前的建議有清晰分工,不論刑事、人權案件,只要是涉及國安案件就要由特首判斷,下一步就要由法院根據既有原則,考慮包括相關海外律師的資歷,對本港法律發展是否有積極作用等。 
  至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林定國指當局正不斷進行研究,形容是「一定要還的債」,但需要時間考慮本港自身情況,平衡國家安全和人權自由,又指對比3年前,本港的國安教育水平已有所提升,有信心讓理性的人明白23條立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