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他奶前經理隱瞞利益衝突呃公司190萬元 囚33月 同案女下屬任污點證人獲判緩刑

更新時間:18:27 2025-06-10 HKT
發佈時間:18:27 2025-06-10 HKT

41歲維他奶市場部前經理涉於2016至2019年間,外判户外廣告訂單時隱瞞自組公司,詐騙維他奶約190萬元。他又涉嫌串謀下屬以虛假報價單及巡查報告誤導公司,早前受審後被裁定欺詐等3罪罪成,今被判入獄33個月。涉案下屬早前認罪,今被判囚9個月,緩刑2年。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該經理為事件的始作俑者,犯案手法嚴重破壞公司信任,損害公司利益及牽連下屬。

男被告家庭因素非減刑理由

就首被告陳永峰的2項串謀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徐官判刑時指,陳違反誠信,以他入職維他奶多年的經驗,理應清楚採購政策的重要性,即「貨比三家」以最大化公司利益及競爭,陳的行為無疑影響了該政策。陳其後選擇製作虛假報價單及巡查報告,以掩飾私相授受的行為,嚴重破壞公司對他的信任,更牽連下屬。至於被告陳永峰另被控一項欺詐罪,徐官指本案犯案時間約3年,陳明顯有計劃、處心積慮欺騙公司。

徐官續指,明白陳永峰作為家中經濟支柱,判囚會對家庭造成沉重打擊,但指被告應在犯案時明白將引來如此結果。家庭或可解釋犯案原因,但不是減刑理由。另外,徐官考慮到陳不反對沒收令,願意在限期內歸還案中獲益的60萬元,在作適當扣減後,徐官終就3罪判處合共33個月監禁。陳永峰另須因應法庭發出的沒收令,在12月10日前交出案中獲益的60萬元。

徐官指次被告姜梓萍於陳的審訊開始前,已決定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她的證供具關鍵性,最終更成功將陳永峰入罪。徐官相信姜盲從上司,若無上司陳永峰的指示和壓力,姜不會犯案,而她在案中角色比陳永峰輕微,加上姜在案中無個人得益,在被捕後深感後悔,認為自己須承擔後果。考慮到姜無案底以及求情等因素,徐官認為本次屬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低,有不判處即時監禁的空間,遂判囚9個月,緩刑2年。

女被告認罪出庭頂證成功令男被告入罪

代表陳永峰的辯方大律師今作口頭補充求情,指陳永峰於2019年被捕至今已經過了5年多的時間,期間他失去了在維他奶的工作,妻子亦得悉他的婚外情。但陳永峰在此期間從未放棄自己和家庭,獲得家人支持,同時作出更生,故望法庭接納作為求情因素。辯方續指,陳永峰無在5年多的時間裡干犯任何罪行,亦對審訊內容沒有大爭議,節省了審訊時間。至於案中得益的60萬元,辯方指陳永峰願意交出,不打算逃避。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陳永峰沒有案底,於本次事件「有個教訓」,而輕判。

同案被告姜梓萍的辯方代表大律師補充求情,形容姜梓萍「頭腦簡單」,犯案並非為獲益和貪念,而是出於盲目服從。辯方續指,姜梓萍適時認罪,並在事後盡力協助各方。在2019年被捕至今,期間她有更生的跡象,有穩定工作,亦無犯事。辯方遂望法庭考慮姜梓萍改過自新,重犯機會低而考慮非即時監禁的刑罰。

41歲首被告陳永峰,為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維他奶)市場部前經理,早前否認2項串謀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以及1項欺詐罪,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50歲次被告姜梓萍,為維他奶市場部前戶外展銷主任,她早前承認2項串謀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

案件編號:DCCC344/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