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亨邨男住户長期不在港遭收回單位 申司法覆核因全無勝數今遭駁回

更新時間:22:57 2025-05-28 HKT
發佈時間:22:57 2025-05-28 HKT

青衣長亨邨亨翠樓1名男住户去年1月底到6月中134天期間,有119天不在港,房委會12次突擊查訪不成,8月底通知要求收回單位,男住户向上訴委員會上訴,同年11月中遭駁回。男住户其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上訴委員會判決無理非法,程序不當,申令禁止。法官楊家雄今日以書面宣判,指男住户完全不能指出上訴委員會有任何錯誤或程序不公,申請全無勝數,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人為男住户陳覺威,建議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判辭交代,申請人為長亨邨亨翠樓一單位承租人,與子女經「特別調遷」獲編配單位。青衣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收到匿名電郵舉報後,先後12次突擊查訪,皆未能遇見申請人一家,最終只是在去年6月27日預約家訪中遇見申請人。申請人當時透露子女已於2021年離港往加拿大讀書,而申請人於去年1月起亦離港數月前往加拿大探望子女。

出入境資料顯示,申請人的子女於2021年7月27日離港後再無回港,而由去年1月31日至2024年6月12日,134天期間申請人有119天不在港。即使在申請人一家不在港期間,單位水電錶讀數仍持續上升,而用水模式顯示申請人離港及在港期間均一直由同一人佔用。房委會終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上訴,上訴委員會去年11月21日確認決定。申請人翌月10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判辭指,申請人在誓章中只籠統地稱上訴委員會「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當」,質疑上訴委員會提出「唔合情理的假設性的問題」,惟與事實不符,而上訴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認為申請人並非以上述單位為主要居所,信納其沒有殷切的住屋需要,實屬合理。楊官又指申請人完全不能指出上訴委員會在公法上有任何錯誤,或上訴有什麼程序不公,或決定有悖常理,因此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數,遂拒絕批出許可。

案件編號:HCAL 2420/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