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框架︱政府擬立法設登記機制 雙方須已在海外註冊 有權參與醫療決定及處理身後事
發佈時間:19:38 2025-07-02 HKT

終審法院在2023年頒令政府須訂立同性伴侶的法律認可替代框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2日)公布,建議立法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令同性伴侶關係可在法律上獲得確認。不過當局擬要求登記同姓伴侶必先已在香港以外註冊,已登記伴侶可享有醫院探視、參與醫療決定等醫療相關事宜,以及處理身後事宜。
立法設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 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政制局強調,特區政府堅決維護香港法例明確列明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而終審法院判決確認,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受憲法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特區政府在擬訂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的替代框架時,須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並明確示明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當局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讓同性伴侶可在新設立的登記機制下申請進行登記,使其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有關登記條件分別為:雙方性別相同並已年滿18歲,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以及雙方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
已登記的可參與同性伴侶醫療相關的事宜,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患者,其同性伴侶可成為其監護人,並參與其醫療決定、當同性伴侶一方處於危及生命的處境時,其個人資料可獲豁免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保障資料原則的限制,以便可及時把情況告知其同性伴侶;以及器官移植:同性伴侶可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及《人體器官移植規例》(第465A 章),向其伴侶捐贈活體器官作移植之用。同時亦可以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
政府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讓符合所有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士提交申請表格,並經預約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登記官會核實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及資料以確定是否符合登記的條件。申請登記雙方須親身到登記處面見登記官並進行宣誓。若登記官信納並確認有關申請符合所有登記條件,會向申請人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書,申請人可藉此證書在法律上證明其為該證書上所載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證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委任公職人員擔任為登記官,為同性伴侶關係辦理申請相關手續。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於明日(3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上述事議。
記者:林彥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