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貨店東聘黑工罪成囚兩月
發佈時間:03:00 2025-10-18 HKT

一名雜貨店東主去年聘用持有遣送離境令的印尼女子從事店務員工作,期間被入境處與勞工處在反「黑工」行動中截獲,東主及後被控以一項聘用不可合法受僱及為受禁僱員的人士為僱員的控罪。昨日東主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入境處指自2021年修例加強罰則後,相關判刑加重,呼籲僱主不要因貪便宜及貪方便而僱用非法勞工。
入境處特遣隊副指揮官李烱超昨日在判刑後表示,去年3月13日入境處聯同勞工處進行反非法勞工聯合行動,期間在一間雜貨店內,截獲一名持有不允許從事僱傭工作擔保書的51歲印尼籍女子,她當時涉從事店務員工作。同時,人員在現場截獲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店東。
受僱印尼婦去年定罪監15月
店東為一名57歲本港男子,他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調查顯示,被捕印尼籍女子為遣送離境令對她有效人士,不可從事僱傭工作。人員經調查後控以相關罪行,她去年5月已被定罪,判囚15個月。至於店東則被控以一項聘用不可合法受僱及為受禁僱員的人士為僱員的控罪,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李烱超指出,入境處一直嚴肅跟進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為加強打擊相關罪行,政府在2021年修訂入境條例,大大提高聘用非法勞工的罰則,最高罰則大幅提升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涉案公司的董事、經理、合夥人及秘書等,亦有可能要負上刑責。有關修訂不單止進一步確立僱主的法律責任,同時亦提升懲罰力度,從而增加阻嚇作用。同時,高等法院亦曾頒布判刑指引,指出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定罪後須判處即時監禁。
其中一個有關修例後判刑加重的例子,為去年2月一名洗碗服務公司持牌人,因涉嫌聘用24名非法勞工,被控16項聘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控罪,同月已被法庭定罪,並被判處監禁19個月,正正反映聘用非法勞工的嚴重性。
今年首9個月137僱主被檢控
今年1月至9月期間,入境處已拘捕44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同期亦檢控了137人,被定罪僱主大部分被判處罰款及監禁,監禁刑期由45日至6個月不等,罰款金額由5000元至60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