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誤購真槍 「玩具槍癡」藏械罪脫
發佈時間:03:00 2025-10-09 HKT

30歲射擊競技場男職員2020年6月涉於筲箕灣愛東邨住所內藏有手槍、彈匣及彈殼等而被國安處起訴,他早前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時指,被告是一名在玩具槍界內有名氣的「槍癡」,他有可能不知道涉案手槍等物品的真實性質,可能誤購涉案真槍,更何況他懂得組裝玩具槍也不等於他懂得組裝真槍,遂裁定其罪名不成立。辯方擬透過書面形式申請是次審訊訟費,被告則因暴動罪仍正在服刑當中。
涉案手槍長槍年久失修不能發射
法官劉綺雲指,涉案手槍標示僅適用於氣槍彈匣,與一般彈匣並不相容,她批評專家證人黃金鋒似乎未有全面向法庭披露實驗內容,尤其未有提及長槍3個彈匣的測試結果,相關報告亦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差異,因此認為其部分證供不可信。
劉官進一步指,涉案手槍和長槍雖因年久失修而喪失發射功能,但理論上可以透過工具和原料恢復,故仍屬《火器及彈藥條例》所指的「火器」,惟在案發現場並無發現相關工具和原料。雖然在被告住所搜出子彈曾經被發射,但劉官信納被告稱只是用作拍照和裝飾用途,故不構成法例所指的「彈藥」。劉官亦信納被告的口供與錄影會面內容一致,認同他是一名「槍癡」,在玩具槍界具一定知名度及經驗。
劉官表示,真假槍具和配件在外觀上別無二致,無證據顯示被告或售賣店主能辨識真偽,認為涉案真槍可能是意外賣出。她強調,被告懂得組裝不具備發射功能的玩具槍,不等於他懂得組裝具備發射功能的真槍。因此,劉官認為被告有可能不知道涉案手槍等物品的真實性質,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報稱射擊競技場職員的被告施朗,被控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愛東邨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手槍、4個彈匣、1支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殼。
案件編號:DCCC 647/2023;DCCC 367/2024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