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咬斷警無名指判賠15.2萬

更新時間:03:00 2025-10-0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10-07 HKT

  港大畢業生杜啟華於2019年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中咬斷警員右手無名指,及揮動雨傘襲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導致警司右手無名指骨折;杜後來被裁定傷人等4罪成、入獄5年半。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向杜提出民事索償,法官羅麗萍昨午頒下判詞裁定杜須就襲擊事件對梁子健負上民事責任,下令杜賠償15.2萬元,並須向梁支付訟費和利息。 
退休時為沙田區指揮官的總警司梁子健昨回覆星島查詢時表示,「我會將賠償額全部捐到沙田社區基金及敬言仁基金。」
  羅官在判詞中提到,梁子健於2019年7月14日晚上在新城市廣場執勤期間,遭杜啟華推倒在地及用雨傘打向頭部,梁舉手擋架時右手被擊中數次,其頭部受傷,右手無名指指骨骨折。杜經刑事審訊後,在2021被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囚5年半。
官指濫用程序 須負全責
  羅官指,杜在這次民事案中,指法庭沒有詳細考慮沙田新城市內現場影片及截圖等,稱相關影片可證明他當時沒有接觸到梁的右手無名指。惟羅官認為相關影片及截圖在刑事審訊中已被法庭詳細考慮,杜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相同論點、以挑戰刑事審訊已裁定的事實,實為濫用司法程序。
  杜又提出「共分疏忽」爭議,指梁須為自己傷勢負上「自為疏忽」的責任,即梁執勤時沒有使用合適的防護裝備、及錯判現場環境而作出不合適行動以致受傷。羅官指出,杜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襲擊事件是因梁而起,而且梁沒有穿戴合適裝備並非引致其右手無名指受傷的原因;相反,杜施襲才是唯一及直接引致梁受傷的原因。
  杜另提出梁當時僱主、即警務處沒有為梁提供合理保障,亦應負上疏忽責任,但警方並非本案訴訟方,羅官裁定杜須對梁負上完全法律責任。
證供與醫療紀錄脗合
  梁在本案中就兩方面追討賠償,分別為「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以及交通費、止痛藥和補品等雜項費用。梁供稱其無名指至今觸碰時仍偶有殘餘麻痹及劇痛感,手指可屈曲程度較受傷前差,醫生指再治療也未必能痊癒;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梁永久喪失1%賺取收入能力。
  杜質疑,梁自去年4月起沒有再覆診,證明其無名指傷勢已經復原,梁指的殘餘不適是誇大其詞。惟羅官認為,梁的證供與醫療紀錄脗合,梁在庭上亦示範右手緊握拳頭,其無名指不能緊貼掌心,這也脗合其證供。
  梁就「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索償10萬至18萬元。羅官考慮案例及梁頭部有輕傷後,裁定合適金額應為15萬元。至於其他雜項費用的申索,包括交通費、止痛藥及補品等費用共約3000元,相關費用金額不大,但沒有單據支持,羅官遂裁定2500元為適合金額。
  杜啟華昨午離開法院時,則表示「2019年到2025年……悠長嘅一個法律爭議旅途終於告一段落,幾好吖」,又指會盡量履行應負的法律責任。
  案件編號:DCPI 196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