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庭裁定39名罹难者「非法被杀」
发布时间:09:47 2026-01-21 HKT
在2012年国庆日酿成39人罹难的南丫海难,死因庭时隔13年后,在去年5月首次展开死因研讯,先后传召84名证人出庭作供,包括财利董事、海事处副处长及专家证人等。死因研讯历时44天后,与讼各方在去年9月中向法庭呈递书面结案陈词,惟裁决日子却三度押后。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裁定,39名遇难者「非法被杀」。
研讯环绕包括南丫四号是否漏装水密门等6议题
是次研讯主要环绕6个聚焦议题,包括负责建造「南丫四号」的财利是否漏装水密门、财利前绘图员张福初在计算破舱稳定性出错时有否推卸责任、港九小轮「海泰号」船头是否有加装钢片、「南丫四号」围板的高度是否低于标准、海事处检查「南丫四号」舱门的频率、及涉事海员有否超时工作。
周官裁决时,先读出39名遇难者的身份及职业等,当中包括8名学生孩童、家庭主妇及工程师等,及后裁定39名遇难者中38名在2012年国庆日于南丫岛对出的石角咀海面离世,余下1名10岁的遇难者徐凯盈则在5日后于东区医院离世。3名遇难者区晓霖、许嘉伟及徐凯盈死于身体多处创伤,余下36人死因是淹死。
证据已达民事审讯举证标准裁定「非法被杀」
周官另提及,「南丫四号」及「海泰号」的船长曾因本案被刑事检控及定罪,而死因研讯采用「相对可能性」的原则,认为证据已达到民事审讯的举证标准,亦满足刑事审讯的标准,因此裁定39名遇难者「非法被杀」。
周官表示,是次死因研讯传召了84名证人出庭作供,另外有7名关键证人没有出庭,原因包括身体不适及未能追踪其行踪等。「南丫四号」由造船起至今开死因庭,时间已经历约30年,故不少证人对事件的记忆模糊。周官引述「南丫四号」的建造过程,港灯在1994年欲购买船只接载员工,财利及后向港灯提供标书及图则,标书中列明船只须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即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是水密舱壁。
合约落实由财利制造「南丫四号」后,财利向海事处递交图则及稳定性计算书,海事处批准建船后,船壳外判予中国的梧州船厂建造后由中国船级社进行检查,船壳运回港后,财利为方便工人继续施工,在舵机房与油箱房破开通道口。
财利董事罗愕莹称设计初期已决定不装涉事水密门
周官就首项聚焦议题作分析,即负责建造「南丫四号」的财利是否在舵机房与油箱房漏装水密门。周官引述财利董事罗愕莹的在庭上的新说法,罗与新加坡造船师事务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讨设计图则时,发现若在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安装水密门,会令船尾的舵机房长度,少于船总长度一成,与海事处的「船总长度一成」规定相抵触,二人遂在1994年12月决定不安装水密门,将两舱打通以符合法例。
周官另指,罗愕莹与John商讨不装水密门的对话只有二人知情,惟罗在海难事故发生后3个月的独立调查委员会中,没有提及过曾要求外判公司更改设计,在设计初期已决定不装水密门,仅推论了没有装上水密门的原因。周官引述John在独立调查委员会作供前,曾去信海事处指「南丫四号」的两舱原意打算设水密舱壁,John及后与罗有电话联络,经罗「提醒」后在作供时改变说法,指绘图员在图则多处,错误地将半格舱壁标示为水密舱壁,实际上两舱之间并不设水密舱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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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39名遇难者其中8人为儿童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开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