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料阿Sir讲古——唔系是必要你讲

  电影中,警察拘捕疑犯时一般先说︰「唔系事必要你讲,除非你想讲你就讲啦……!」有读者问这是甚么意思?从那时开始?
  这拘捕前宣言源于「法官规律」,最早见于50年代香港警务处「警务手册」中,第130段 「如何执行拘捕︰ -向疑犯说明拘捕理由后,应再向其说:「唔系事必要你讲嘅,但系你讲乜嘢嘅说话,或者用来作口供 。」 此简短警诫词,如未曾向犯人警诫,其拘捕虽不至非法或无效,但犯人所作口供或因此不准呈堂作证。犯人所讲任何说话,应立即或事后尽速记下。事实上,或者要到达报案室以后始能纪录,但无论如何必须在事实历历在目,记忆犹新之时纪录。」
  普通法的精神,并非不鼓励疑犯在调查期间说出真相,但必须自愿透露,根据法律,疑犯供认陈述如非被迫或诱使而出,才获接纳为证据。在调查阶段,普通法重视并非疑犯的一般「缄默权」,而是可免于作不自愿供述的特定保护,警诫词目的是提醒疑犯。
  现时使用的警诫词:「唔系是必要你讲嘅,除非你自己想讲喇,但系你所讲嘅嘢,可能用笔写低及用嚟做证供嘅。」是1992年由当时保安司根据警务处的检讨后颁布「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订明多项事宜,包括查问疑犯时的警诫词,该警诫词用以提醒疑犯被查问时,如他不愿意可不回答问题以免使自己入罪。
  这警诫词不是香港独有,其他国家或地方都有。美国采用的称米兰达警告语(Miranda warning,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美国人,因抢劫、绑架和强奸被警察拘捕。)美国联邦调查局 就保持缄默的权利采用的警告语(译文):「你有权保持缄默,任何你说的话可能在法庭上用作针对你的证据。」澳洲联邦警察采用的警诫词(译文):「我必须警诫你,你不一定要说任何话或做任何事,但你所说的话或所做的事可能会用作证据。你完全明白这警诫词吗?」
何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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